好律师 > 专题 > 消费维权 > 法律指南 > 广州立案调查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广州立案调查辛巴带货假燕窝事件】近几年来,网络直播这一块发展的很好,很多明星都加入了直播带货的行列。尽管明星们纷纷加入这个行列当中,但是还是比不过本来就在这个行业中发展的非常好的佼佼者。近日,广东广州,主播辛巴(实名:辛有志)被指售卖燕窝为糖水一事,备受关注。
事件详情
11月初,有网友称,辛巴旗下主播“时大漂亮”直播间内售卖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产品全是糖水;随后,职业打假人王海发布一份检测报告,并配文称:经过检测,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产品蔗糖含量4.8%,而成分表里碳水化合物为5%,确认该产品就是糖水。11月27日,辛巴在个人微博回应称,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在直播间推广时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燕窝成分不足每碗2克,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解决方案。
辛巴团队在社交平台上也发布了此事件的回应声明,声明的落款公司为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淘宝店“辛有志专属店”经营信息也显示为该公司,登记机关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辛巴假燕窝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因为公司在我们管辖范围以内,我们已对公司立案调查。”这次调查的重点产品是相关公司售卖的燕窝,其售卖的其它产品也在调查范围之内,因为涉及询问当事人、检测售卖商品等,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之中。
“职业打假人”王海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他一直在关注燕窝骗局的相关事件。他注意到,一名消费者反映在辛巴直播间买到的燕窝实际上是糖水,并在网上发文称怀疑辛巴团队销售的其它产品也涉嫌造假,其中包括“假冒敖东研发的牙膏”、“检不出马油的马油皂”等。
网友热议
A:辛巴的网军就不用引导视线到厂家那边了,人家老老实实在包装上印着燕窝风味饮料,是辛巴自己说成燕窝产品。况且,执法部门比你们(或者大部分是机器人)更清楚法律,就不用混搞了,乖乖的配合立案调查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B:感觉一个部门还不够,希望公安,税务,食药监,质监多部门联动深入查处,好想听到检察提前介入!
C:厂家在产品上标明了是燕窝风味饮料,产品上显示的成份表上也没写有燕窝,所以产品和厂家是没有违法的。但是这个辛巴直播时误导消费者把燕窝风味饮料说成含燕窝就违法了。
D:骗的都是劳苦大众的钱,以为又捡到了天大的宝贝,便宜能有好货吗!辛巴必须严惩,给所有直播卖货的警告,公然在平台说慌骗人,没有法律的制裁,大家都无所谓了,中国自古的传统美德都没了。
E:为什么大家都在说生产厂家,厂家固然有责任,但是最大责任是直播者没有对粉丝负责,自己没有确定是好是坏就夸大其辞误导粉丝,准确的说是骗粉丝,不择手段,为了带货赚钱,赚那些铁粉的血汗钱,有良心没有?
法律延伸阅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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