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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消费维权 > 消费权益 > 男女朋友关系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受不受理

男女朋友关系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受不受理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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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并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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