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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消费维权 > 消费权益 > 微信电子对账单能否作为证据?

微信电子对账单能否作为证据?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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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给出五点风险建议

  近日,翠屏区法院向翠屏区旅店行业协会发出2020年1号司法建议,针对酒店行业普遍存在的业务往来采用对账存在电子证据保全瑕疵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并给出五点防范建议。

  日前,该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理宜宾某酒店与上海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发现该酒店向上海某公司提供客房住宿、会议场所、餐饮等服务,双方在履行付款、对账等业务中,多采用等方式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存存在瑕疵,给双方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一定风险和隐患。承办法官通过类案检索后发现,该类问题在酒店行业中较为普遍存在。

  为有效防止此类法律风险,维护旅店企业合法权益,该庭及时向翠屏区旅店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进行风险提示并给出防范建议。一是接洽单位业务时,注意审核对方联系人的身份,是否有权代表对方单位(公司)。二是对于较大型的接待服务,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建议用书面合同形式将服务的标准、费用、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确定下来。三是酒店在提供、履行具体服务项目过程中,需请被服务对象或联系人签字确认。四是如果双方进行了对账结算,需对方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确认。五是采用及其他聊天软件等网络方式办理业务的,该类证据往往在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存在瑕疵,建议协会提醒酒店在开展经营业务中尽量取得对方盖章或授权人签字确认的文件,以供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之用。若仅有电子证据时,应提供电子数据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及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等。希望该协会在有效做好旅店行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也应注意经营风险的防控,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翠屏区旅店行业协会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庚即召开会议研究,组织协会片区负责人、成员单位进行学习讨论,并纳入年度培训内容,适时邀请法官现场授课,有效防范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着力提高旅店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四川高院宜宾中院翠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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