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 > 专题 > 消费维权 > 消费权益 > 股权质押应该注意的风险

股权质押应该注意的风险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以公司为组织的发展方式在市场已驰骋多年,股权合作成为人们最为普遍的合作方式,股权纠纷愈发突出,是公司法务一大热点。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件,中国法院网公布了一起股权质押案例,基本案情是:王某2013年10月26日向李某借款40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2月26日,以王某所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但未登记),并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还款日到期后,由于王某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又自愿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承诺将其所占有的甲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并全权委托李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当李某要求王某一同去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王某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李某遂诉至法院。
关于该案究竟如何定性,涉及到股权质押的效力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两个层面的问题。由此案出发,可引申出司法实践中的监管难题,尤其是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监管。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目前,全国性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有一家,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该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中登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中国证监会。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表现为股票)均在中登公司进行登记,中登公司根据股票在证交所的交易情况,每日更新上市公司股权状况;非上市股份公司也可以选择委托中登公司进行股权登记。
除中登公司外,还存在一些区域性的股权登记结算公司——如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公司等——它们也可以为托管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转让见证及相关服务。因此,可以这样说,全部的上市公司以及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甚至部分有限责任公司,都可能存在股权登记托管的情况。以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登记应当向公司委托的股权登记结算机构提出。
实务中,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些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并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因此对于以这部分公司股权出质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权登记。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9月1日根据《物权法的授权,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第226条关于股权质押也明确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王某以甲公司40%的股权为借款行为进行质押,由于未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其所谓股权质押并不生效。另外,应注意到本案中存在流质条款,即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出于公平原则、防范恶意串通造成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损害,以及防杜国有资产流失,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准此,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关于股权流质的约定亦属无效。
尽管我国法律不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但对于还款日到期后,因王某无法归还所借款项,所自愿出具的委托书,“承诺将其所占有的甲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并全权委托李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在法律评判上应认定为股权转让。该行为系主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重新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流质条款,应重新进行法律评价。
对此,根据《物权法第229条准用219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王某出具委托书的行为的法律本质在于以李某所出借的400万元为对价,受让王某对于甲公司所享有的40%的股权。
因本案中,王某转让李某的股权属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李某并非甲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经过甲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保证甲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程序上,王某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贵阳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相关文章推荐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关于工商举报一家企业违法销售假冒产品
类型:消费者维权 | 2024.08.01 14:39
床垫质量问题
类型:消费者维权 | 2024.07.28 09:42
酒店会员退款
类型:消费者维权 | 2024.07.11 16:58
采购网站拒绝售后,删除采购账号
类型:消费者维权 | 2024.06.23 19:44
立即咨询

合同文书推荐

更多 >
  •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合作协议书

    【合同文书】 ¥2.99
  •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合同

    【合同文书】 ¥3.99
  • 金钱消费借贷契约书

    【合同文书】 ¥2.99
  • 银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

    【合同文书】 ¥3.99
  • 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合同文书】 ¥5.99
  • 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协议

    【合同文书】 ¥4.99

专长律师推荐

更多>
好律师将通过以下标准,择优对服务方进行推荐:
1、积极回复文字问律师且质量较好;
2、提供订单服务的数量及质量较高;
3、积极向“业界观点”板块投稿;
4、服务方黄页各项信息全面、完善。
  • 庄王锋 律师

    专长: 工程及房地产、婚姻家庭、借款担保、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消费者维权

    好评:
  • 张晓萍 律师

    专长: 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交通肇事、人身伤害、医疗纠纷、民事诉讼

    好评:
  • 周振华 律师

    专长: 劳动人事、工程及房地产、公司经营、知识产权、交通肇事、消费者维权、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好评:

热门服务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