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患者高期望值与医学本身局限性之间也有很大矛盾,
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不仅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
为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7月31日公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8年12月22日,由北京卫生法学会主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风险防范处理实务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培训班在昆明开班。昆明五华、盘龙、西山、官渡4区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多家司法鉴定机构主任及鉴定人、省内外医务工作者、律师等在医疗纠纷调解第一线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条例如何因地制宜在我省落地?
如何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如何织密医疗纠纷化解网?
本报记者采访了多名与会人员,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频繁发生的医患纠纷事件不禁让人深思,是什么导致医患关系处于“亚健康”状态。
在医疗质量管理与风险防范处理实务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培训班上,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教授刘革新、北京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宇等相关专家以现场授课的形式,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条例中的重点内容等方面进行讲解。
此次培训针对性强,目的在于提高我省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对新公布的《条例有更全面的认识,从而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类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中国十佳最美司法鉴定人赵丽萍也是此次授课的讲师之一。说起《条例,她认为条例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更加规范了,更加强调了医疗纠纷的预防,强调了“诉前调解”,对于缓解社会矛盾、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其实,早在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已经正式施行,但此条例实施后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面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正负效果明显等。此次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决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出现的问题,更加完善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等内容。
针对医疗损害鉴定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了规范,涉及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机制、主体资格、方法规范、出具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还强调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解决渠道增多
采访中,多名参与培训的人员认为,此次《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平衡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等。
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负责人肖薇自《条例公布以来就进行了认真研究,还参加了省外组织的相关培训。在她看来,《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5条途径: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申请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新增渠道,首次被写入法规;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
“这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多个解决问题的途径。”肖薇说。
不仅如此,《条例还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纠纷鉴定活动,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定,强调了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选择权,强调了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等方面的内容。
“倒逼”良好医疗环境建立
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本就是有着共同利害关系的共同体,但由于医方和患方间缺乏良好沟通,医患之间认知存在差距,医疗纠纷解决不力,“医闹”兴风作浪等各种原因,医患关系近年来一度紧张。
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行为正式入刑。2018年10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2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打击暴力杀医伤医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织密法网,强化制度建设和法治保障。有了严密有效的法律及制度安排,无论医生还是病患,都循着正常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而非采取极端手段维权,一个相互尊重包容的医疗环境才能逐步建立起来。
此次施行的《条例中,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要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缓解医患关系。
对此,五华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郭云生感触颇深。在他看来,医疗服务中的态度和沟通很重要。有的患者千里迢迢来昆明大医院就医,好不容易挂了专家号,但到看病时,遇到医生的态度差,有些纠纷就因此产生了。
参与了众多医患纠纷调解,郭云生发现,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院方不负责任,医患纠纷发生后,沟通不到位,人文关怀不够,敢于担当的责任心不强。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要求医院要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的同时也要提高服务质量。”郭云生说。
李军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该所金牌医疗律师团的鉴定负责人。他告诉记者,2017年能查到的医疗纠纷案件,云南有400余起,这个数量较往年有所增长。《条例的施行进一步保障了患者的维权权力,也加大了对医院和医院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倒逼”医疗纠纷处理的行政规范。
同时,李军也呼吁,医务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这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医疗系统风险,进一步促进医疗关系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