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起
离婚纠纷,甲乙双方登记
结婚,有一处婚前甲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按揭贷款的房产,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年轻人热恋中结婚,热恋结束便离婚。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与法院积极沟通后得知,法院主观认为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该房产归甲方使用,待该房产取得权属证书后,如有争议,另行提起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内容是: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
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该司法解释,如果购房一方故意拖延不办理房产证,则房屋永无分割之日;或者购房一方办理房产证后立马将房屋对外销售,并办理过户手续,将会严重侵害未实际使用房产一方,未实际使用房产一方的财产权益将始终得不到保护。显然,该解释不够周全。
理论上讲,对于有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争议双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变更其所有权,法院可以作出裁决,就是法院有权利确定或者变更政府已经确认的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对于政府还没有作出确权认可的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有争议,法院理应有权利作出裁决,也必须有能力作出裁决。这是人民群众敬畏司法权威的根本所在。
回归到案例中来。根据笔者查询各地区各法院发布的案例,特别是山东省内部各法院发布的类似案例。很多法院对本文讨论的案例作出的裁决就非常灵活,既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贴乎实际情况。
其他法院对此情况的裁决是,判令争议一方享有使用权,使用一方以不动产的现有价值为基础,依据争议双方享有不动产价值的比例,向未实际使用房产一方支付补偿款。
对于本文讨论的案例,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决,首先做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双方提交证据、开庭质证,由法院查实案件事实,了解清楚争议双方对争议不动产投入的资金成本,在分割时,让投入者得到与之对应的回报。这个回报不仅包括正向的收益,也包括负面的亏损。也就是说,如果收益,大家都受益;如果亏损,大家都亏损,不同的只是双方的比例不同而已。
其次,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引导作用。司法裁决不仅是对争议双方作出的判断标尺,也会影响和指导他人对类似事情的认识和判断。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群众会为之称赞,让更多的人相信法律,敬畏经法院审理之后的裁决结果。除此之外,也会积极地引导人民群众对有争议的事情,寄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通过正当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再付诸武力。
第三,减少的争议方的诉累。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倒是很容易解决此问题,只要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法院就不予处理,判决书中一句话就把当事人给打发出了法庭。何时取得产权证书,是否还有争议,统统都交给了时间。
几个月后、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争议的不动产取得了产权证书,争议一方必然会再次寄希望于诉讼解决争议。如果争议的不动产没有取得权属证书,更有甚者,如果争议一方去世或者不动产消灭,权利人都没有办法主张权利,权利人也无从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对于本文讨论的案例,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决,是具有可执行性的。本文讨论的案例中,争议一方无非就是确定自己在争议房产中享有的价值,价值的大小只能以金钱来衡量,争议双方通过金钱数额的大小确定自己应当享有的价值,争议也就得到解决。通过支付金钱解决争议,是最具有执行性的裁判内容。
综上所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法院应当本着定纷止争的原则,作出直接解决问题的裁决,赋予司法救济是保护权益最终救济途经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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