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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 这些新规你需要了解(法治安徽网)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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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案例:张某父母有3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12万元存款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然而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说法: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在老两口生命的最后几年,两人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说法: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经常出现,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起来,老百姓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同时也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增加继承“宽恕制度”
案例:小张不孝顺,对父母未尽到赡养的义务,父母在立遗嘱时并未将小张列为继承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悔过自新,尽心照顾父母,父母决定原谅小张,那么小张能否重新被列为继承人呢?

说法: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立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在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的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宽恕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王轶认为,“宽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已得到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很好,这一制度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案例:老张是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
说法: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王轶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孙少龙 白阳 黄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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