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4日,刘某收到法院传票,通知刘某按时参加张某诉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并同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等。刘某慌忙联系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去阅卷后得知,张某起诉刘某的主要证据为2016年7月9日的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10万元,六个月后清偿,未约定利息,出借人处有张某签字,借款人处有刘某、杨某签字。
经刘某回忆,该笔借款的发生实际是由于其朋友杨某因生意周转需要用钱,刘某与张某熟识,张某资金充裕,杨某托刘某联系张某借款。张某同意借款后,刘某、杨某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字,借款以现金支付,直接由杨某拿去使用。
问题
刘某认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他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案情分析
一、刘某、杨某、张某间的法律关系
(一)刘某、杨某、张某三人之间的关系
对于刘某、杨某与张某因“一张借条”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以下两种意见:
1、张某为债权人,刘某、杨某为共同债务人
张某借出10万元,刘某、杨某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字。虽,刘某主张该笔借款实际被杨某使用,对于张某而言,刘、杨二人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张某向二债务人主张债务。同时,因刘某、杨某为共同债务人,他们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张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任意一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2、张某为债权人,杨某为债务人,刘某为保证人
刘某和杨某虽共同向张某借款并签署借条,但借款实际由杨某支配使用,刘某实为杨某借款10万元的保证人。借条对保证方式无约定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张某有权起诉保证人刘某要求还款,刘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杨某追偿。
(二)刘某、杨某之间的关系
刘某、杨某内部间的关系如何认定,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1、刘某为杨某债务的保证人
这一关系认定基于三人关系为“张某为债权人,杨某为债务人,刘某为保证人”的情形。
刘某为杨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则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2、二人为共同借款人的情形下,仍存在两种可能性。
(1)二人共同借款,内部形成“合伙”关系
此种情形中,二人共同借款后,借款共同使用。二债务人内部实际可能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借款虽由杨某实际支配使用,但为二人合伙经营事务所使用。
该种情形下,债权人主张债权,二债务人某一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可以按照二人合伙协议约定向另一人主张债权。
(2)二人共同借款,内部形成“按份”借款关系
此种情形,二人共同借款10万元,借款后两人将借的款项分为两部分分别使用。最终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其实际使用的部分。
二、本案中刘某的责任认定
笔者认为本案较大的可能性结果为,刘某、杨某为共同债务人,张某为债权人,张某起诉二人的,刘某与杨某对十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中,刘某被认定为保证人的可能性较小。刘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且未出具任何担保承诺。刘某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不管刘、杨二人的内部关系如何确定,对于债权人张某来说,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本案刘某、杨某对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后续救济
本案中,刘某如果承担了还款义务,因为其确实没有实际使用借款,刘某可以向杨某主张偿还其应承担的债务。
刘某与杨某显然不存在合伙情形,故其二人的内部关系不应当为合伙关系。而应当视为内部形成“按份“借款关系,至于“份额”的分配,本案中,刘某为“0%”杨某为“100%”。如果刘某向张某清偿了全部债权,则其可以向杨某主张归还杨某应当承担的部分,及十万元本金及利息。
律师提醒
借条有多个借款人签字时的法律关系认定较复杂,对于类似本案刘某一样的债务人极为不利,博略律师提醒大家,出具借条时,明确自己在借贷关系中的地位,同时明确债权人、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约定、有无担保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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