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9-18 10:37:47 | 来源: 检察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陈山
据刘鹏飞介绍,由于打印遗嘱并不是
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认定一般类推适用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果打印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自己签字确认的,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就应该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受访专家均建议大家尽量避免采用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如果实在要用,就要注意锁定立遗嘱的整个过程,通过其他的佐证来证明打印文本确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现,因为打印遗嘱很容易出现被炮制的可能。
不能剥夺胎儿及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份额
除了以上所述,还有哪些因素会导致遗嘱无效呢?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都属于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该部分遗嘱无效。
“还有一种因素就是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刘鹏飞举例,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干涉其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并以此作为继承遗产的条件,这种遗嘱是无效的。再比如遗嘱人通过公证遗嘱将个人财产留给婚外第三者,此情形也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就无效。”刘鹏飞解释说,“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在民法总则出台前,唯一涉及这一问题的法律制度就是继承制度,要求不能剥夺胎儿的继承份额。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专业性比较强,老百姓可能因为不了解不知情导致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而导致遗嘱效力出现问题。”
公证遗嘱也存在无效情况
在5种类型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但在实践中,公证遗嘱也存在无效的情况。
刘鹏飞举例说:“比如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其所立的公证遗嘱可能会无效。这些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但就医学视角而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治愈,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另外,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公证人对遗嘱人财产审查不完全,导致其在财产处置上涉及到他人财产,这部分也是无效的。
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立遗嘱就是为了避免亲人间的纷争,为了确保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在立遗嘱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刘鹏飞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除要亲自书写外,需要有无利害关系的旁人在场见证,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在旁指导见证或公证。“合法有效的遗嘱对形式要件、实质要件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非专业人士容易出现纰漏造成遗嘱无效。”
李俊提醒,在立遗嘱时一定要细致,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述清楚遗嘱人身份、遗嘱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同时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的范围,既不能出现遗漏,也不要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权益写到遗嘱中。
李岳鹏建议,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有精神智力疾病或脑部疾病患者可能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前启动相应鉴定程序。另外,妥善选择并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确有需要使用的,口头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视频遗嘱应确保符合证据法规定。打印遗嘱应尽量自己打印自己签署并合理留存客观证据,佐证打印遗嘱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当然,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范围、份额处理上相对比较公平公正,换言之,就算最后因为遗嘱形式、效力等出现问题,还是会在死者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依法分配,公平原则也不会丧失。”李俊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