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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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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博,女,被告:李军,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
张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李军返还强占原告位于村一口人的承包地4.5亩及该地粮食直补款自2020年3月30日起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1996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8月15日判决离婚。二轮土地承包分地时,原告与被告的土地都分在一起,一家三口人共分得承包地三块,二十九垄,原告与孩子各4.5亩,被告2.25亩。现被告强占原告一口人承包地4.5亩经营权及该地的粮食直补,土地是农民的根本,不会因为妇女离婚就丧失了对自己承包地的经营权,现双方就此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李军辩称:原告的土地确实一直是我在耕种,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非强占原告的土地,是因为需要抚养孩子和偿还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博与被告李军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张博、李军与婚生子女李玥作为一个承包经营户在良字村分得耕地11.25亩,原告张博与郭雪每人分得耕地4.5亩,被告李军分得耕地2.25亩。原、被告及郭玥共分得“学校房后一等地12垄,面积4.625亩,东山二等地12垄,面积4.625亩,家西北三等地5垄,面积2亩”。2019年8月15日,经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博与被告李军离婚,原、被告离婚时未对共同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在原告张博与被告李军婚姻存续期间,张博、李军与郭雪对共同分得的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张博与李军虽在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理,但作为共有人,原告有权在离婚后主张相应的承包经营权,且直补款是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其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故对于原告张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张博4.5亩承包地的管理经营权及相应土地面积的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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