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一旦
结婚,两个人就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方借了钱,另一方理所应当的负有共同还款的义务。但事实上,真是如此吗?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7月1日,鸠江区人民法院民庭陶呈成庭长对民法典的相关热点问题作出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走过哪些“路”?
陶庭长表示最近接连接到几个亲朋好友的电话,无一例外是咨询“丈夫或妻子一人在外借钱未还,作为不知情的另一方有义务替他(她)偿还债务吗?”可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疑问十分普遍。
陶庭长介绍说,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司法解释一出,很长一段时间内,法院的司法惯例都是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一般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务人能够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但通常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是很难提供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力证据的,因此也出现了很多夫妻在
离婚时甚至离婚后多年,一方莫名其妙的背负了大额债务的情况,让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有了可趁之机。”正因为此,近来年呼吁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修改的声音愈演愈烈。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此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有关的解释》,新司法解释以三条规定明确了哪些情况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为个人债务,其基本原则即为“共债共签”。
民法典规定:“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否则不予认定。
此次颁布的民法典顺应时势,在
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明确给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均不予认定”,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准则。
陶庭长分析认为,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二是“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第一个认定层面“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共同在借条上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名确认。但现实中很多时候出于人情抑或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出借人很难做到每一笔借款都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在仅有一方签名的情况下,就要分情况区别对待了。如丈夫签名,但款项实际转账至妻子账户,或借款后妻子明确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一起承担该笔债务,此为事后追认,这两种情况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个认定层面“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在适用该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更多的需要考量法官的经验与判断力,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金额多少可以认定为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二人的生活水平如何,两人是否有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是否需要一方举债维持正常生活等,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所以在审理的时候需要法官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所查明的事实给出最公平合理的判决。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对个体意志与人格的基本尊重,也反映了婚姻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从夫妻捆绑主义到夫妻各自平等独立但相互协作的个人主义。陶庭长提醒大家,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都需要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这就提醒了大家,以后借钱给别人的时候,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问清楚是个人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借款,借款用途是什么,如果是夫妻共同借款,尽量让两人共同签字,或者在一方已经签字的情况下,事后尽量获得另一方的追认,并注意所有的过程都要留痕,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大江晚报记者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