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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消费维权 > 消费权益 > 【涉疫情期间误工费是否应当计算】?4月27日,渑池县人民法院民事

【涉疫情期间误工费是否应当计算】?4月27日,渑池县人民法院民事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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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明系被告渑池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司机。2019年11月24日7时许,其驾驶豫MT32XX出租车沿南闫路南村至南庄自北向南行驶至果园乡某村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及乘坐人姚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渑池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陈某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渑池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月22日出院。2020年3月13日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驾驶的豫MT32XX号出租车由渑池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陈某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出租车公司、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时间从2019年11月24日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有误。众所周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2020年1月26日起实行居家隔离,包括原告所从事的出租车营运业在内的所有经营活动全部停止。所以,原告将2020年1月26日至3月12日的47天纳入误工期间,计算误工损失,与实际不符,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出租车公司也表示,公司接到县防疫指挥部书面通知,要求从2020年1月26日起出租车停运。

????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及时调整调解思路,要求原、被告正视现实,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恰如其分的解决赔偿问题。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明各项损失元。至此,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也彰显了法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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