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丁女士经招聘进入山东某肥料研究中心从事化验员一职。工作3个月后,单位与丁女士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
合同。同年8月,在单位的出资支持下,丁女士与单位另一名同事一起参加了由山东某协会组织的认证会培训,并顺利取得了认证员资格证书。在工作期间,由于单位并未按时发放工资,也一直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丁女士遂起了辞职的念头。9月18日,她向单位邮寄解除
劳动合同的通知,次日,快递显示单位已签收该通知。
但到了10月5日,该肥料研究中心以丁女士在4个月的工作期间连续旷工20天为由,对丁女士做出了开除处分的决定。对此,丁女士不认可,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且自己早已辞职,并非旷工,同时,单位在薪资方面一直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应当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
为此,双方先后经历了劳动仲裁与法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肥料研究中心未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丁女士单方邮寄的解除
劳动关系通知有效,即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邮件送达之日(9月19日)起解除。在丁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再做出开除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当员工提交了辞职报告,还能再被用人单位开除吗?
考量一
辞职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首先,国家公务员辞职依据的是《公务员法》。公务员提出辞去公职后,需经过任免机关审批。即使公务员提交了辞职报告,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批准其辞职,认为该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并符合开除条件的,可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予开除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职人员来说,辞职与被开除后果是不一样的,因为有的职业是禁止招用被开除公职人员的。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其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依据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原则上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像公务员辞去公职,还有“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但是,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未经过用人单位批准,也不得辞职。如果事业单位发现该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并符合开除条件的,也可以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开除处分。
再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辞职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等
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此时,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用人单位再开除员工就丧失了事实前提。
考量二
辞职是否经过了规定程序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一旦提交了辞职报告,用人单位就不能再开除他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然可依法按严重违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