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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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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宋品方,女,住址:五华县棉洋镇桥江村东山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五华县棉洋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古菊开,该镇镇长。
第三人:宋纯秀,女,住址:五华县棉洋镇桥江村官坑村民小组;

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申请人2015年12月18日依法向棉洋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基于种种原因被一拖再拖),2017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棉洋镇桥江村宋品方与宋纯秀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棉府决字〈2017〉01号,(如下简称处理决定),因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完全错误,适用法律严重不当,导致结论极其错误,特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关于棉洋镇桥江村宋品方与宋纯秀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棉府决字〈2017〉01号,由复议机关决定所涉三块土地归申请人管理使用。
事实与理由:一、被申请人认定“宋仅(谨)周入赘为夫”和“携子重新返回居住”与事实不符。理由:1.从双方户籍所属事实上来看,宋纯秀与宋仅(谨)周结婚后,除宋品方跟随张拾妹共同生活外,宋纯秀携带子女宋慈方、宋孟方、宋贵贤改嫁给宋仅(谨)周,随后,他们的户口均迁入官坑村,以及此后两人所生的宋新坚均加入官坑村集体组织成员;而宋品方的户籍仍然与张拾妹户下,成为一户,留在东山村小组。2.从履行村民义务和享受权利利益上来看,宋品方与张拾妹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缴纳水利款、义务教育费等义务在东山村民小组,而包括宋仅(谨)周在内宋纯秀、宋慈方、宋孟方、宋贵贤和第三人在官坑村享受村民利益和履行相应义务。3、宋思旺过世后,宋仅(谨)周和宋纯秀并没有返回居住生活,而是偶尔回来看望一下。关于这一事实,宋慈方、宋孟方、宋贵贤及申请人的姑姑等人可以证实;4、关于《护理五保户合同书》存疑。从《桥江乡镇桥江管理区一九八九年调整责任田落实粮食征购任务表》等证据可以说明,1989年体制从政府机构名称为“桥江乡桥江管理区”,而非该合同书上在1988年盖章的“桥江村民委员会”。1988年“村民委员会”名称还未启用,明显有违逻辑,属严重造假。
因此,张拾妹和宋品方属于东山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而宋仅(谨)周、宋纯秀、宋慈方、宋孟方、宋贵贤和第三人属于官坑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被申请人认为宋仅(谨)周和宋纯秀“入赘”、“返回居住”和“伪造的《护理五保户合同书》”作为事实依据,据此认定第三人对争议土地有合法使用权,是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认定“禾坪岗和马方园的自留地一直由宋纯秀管理使用,无争议”并且认为“管理非常清楚”从而确权给被申请人使用属于严重错误。理由:禾坪岗和马方园的二处自留地属于东山村民小组集体分配给宋思旺、张拾妹户下使用的自留地。宋纯秀携带子女宋慈方、宋孟方、宋贵贤迁入宋仅(谨)周所在官坑村民集体小组以后成为新的户别、新的村小组成员,便失去宋思旺、张拾妹户下家庭成员。依据国家对自留地使用和所有的规定,其中“自留地、自留山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自留山的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占,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组织成员中才有支配权,自留地、自留山以户为单位分配使用”规定,以及自留地自分配到户后没有再重新分配、调整或取消等实际。申请人与第三人分属不同村民小组集体,申请人与张拾妹成为一户,况且申请人的户籍从始至今仍然在东山村民小组,在该村集体组织履行义务享受权利。而第三人属于官坑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在该村集体履行缴纳水利款、义务教育费等村民义务,并享受其他权利,但不能在东山村享受任何权利。退一步即使宋纯秀管理过该自留地,仅能认定为代管理、代耕种或侵权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其有权利合法使用,要不能以法律的名义认定第三人有使用权,是对法律的亵渎。
三、关于《护理五保户合同书》问题,其真实性存疑,理由在申请书和前面已陈述,其中第五条约定的仅为房产(遗产)的归属,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但要强调的是该房屋是被第三人非法强行拆除以后,而不是自然荒废或丢弃,况且该土地使用权得到东山村民小组长的同意归申请人使用。因此,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申请人使用。
四、被申请人程序错误。1、本案未履行组织双方协商调解;2、被申请人书面告知东山村民小组集体参加确权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参加期限内的前一天便作出处决定,致使东山村民小组集体无法表达真实意愿,剥夺了或限制了东山村民小组集体的合法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上,存在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有违法律规定,导致决定完全严重错误。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作出支持申请人请求决定!
此致
五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宋品方2017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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