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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护士要求两年内不准怀孕,是否合理?你会因工作搁置怀孕计划吗?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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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走的是社会主义资本国家,什么都从资本家的角度考虑那就是你两年后在生孩子呗。现在的国家不是毛主席领导的时候了,人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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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情感上可以理解但是绝不提倡!或者说就是反对!原则问题。
很多人可能对于院长说了个大白话,说出了自己的需求表示了同情,然而.....如果你想仔细了这件事,就会发现这个是完全不值得同情的。
妇女怀孕是被法律保护的,无论是怀孕前、怀孕中还是怀孕后,她都拥有劳动的权利!
妇女怀孕会不会耽误工作?当然会,但是我们的社会不是已经达成了共识?我们接受这种耽误,并且爱护她们!
而这位院长担心的事情其实是一种极限假设,没有道理。你请13个护士,会13个同时怀孕吗?肯定不会啊,最多也就是其中几个而已。怀孕了,那你就再招几个啊,这就是社会对你的要求,不可逃避,这就是游戏规则!退一万步,真的13个都怀孕了,你宝宝心里苦也得快快乐乐地接受,说明你们医院伙食好风水好啊,人丁兴旺!
这种事情如果同情理解接受,我相信,孕期妈妈的择业环境真的会越来越差。绝对不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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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现在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二胎政策开放后,很多女性员工扎堆怀孕,公司人手不够,也有难处。但对于女性来说,怀孕是自己的权利,不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作为一名女性,我觉得怀孕是我的权利,如果我想怀孕了,想要一个小孩了,我肯定不希望被限制。或者,如果真的怀孕了,总不能因为工作而不要吧。但是我会去尽量平衡这两件事情,如果我有要孩子的打算了,我肯定就不会找这种有限制的工作。

其次,很多公司真的有难处,员工扎堆怀孕,很多任务处理不了,作为领导也不希望员工一来就休假。而且也有过那种,面试的时候说自己没怀孕,一入职就休产假,产假休完就辞职。企业也有企业的难处,所以才会有什么几年内不许怀孕,排号怀孕这些政策。

最后,女性怀孕,有的真的会影响自己的事业,怀孕期间别人代替了自己的工作,产假休完发现很多都变了,也挺无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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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本就不合理这个算不算剥夺护士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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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主要是经营观念的问题,其次混乱婚恋影响,第三是社会保障问题:
1、如果是“以人为本”,则这个是绕不过去的问题;而且解决职工困难,对形成核心竞争力,有深远的价值。
2、两年内,意味着,需要谈恋爱、谈婚论嫁。。。而当前离婚率高、自杀率高,确实影响企业的经营。。。
3、目前国家的社会保障休体制不完善,但政府应当承担的这一部分责任强嫁给了企业,必然会造成要求一定时间不怀孕的现象。因为现实中医院、幼儿园等女性从业集中的单位,出现扎堆怀孕生育的现象,甚至一上班就要休产假、不能值夜班等。
因此,如何设计保障社会利益,是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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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合理,但不合法,更不和谐,所以是不合适的,这样的招聘,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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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而异,如果结婚之后女方是个工作狂可以先工作后生孩子,并且我觉得他要求很合理,这并没有什么绑架行为,如果做护士期间怀孕不仅会耽误工作还对自身身体有不好之处,要对自己的负责,也要对自己选择的工作负责,更要对自己未来的孩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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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都不合理,这医院怎么管的这么宽,用他的东西了嘛,现在生孩子都不让,凭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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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责任感的问题,如果你要选择做这个职业,就要选择自己的怀孕时间,因为你大着肚子做太多事情都不方便,我觉得医院做的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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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合理……怀孕是每个女性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是否要孩子、什么时候要孩子。反而因为女性天生就具有“繁衍后代”的能力,所以更应该在这方面为有这方面打算的女性提供如何更好解决孕期与工作的冲突条法。单位这么规定,不OK。并且俺不会因为工作而搁置怀孕计划,俺原本的思想就是丁克呀嘻嘻。不过讲真,以后我真打算要孩子,也不会让工作打乱对自己个人生活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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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但是可以理解,应聘者不能以法律绑架企业,企业也不能合同规定违法内容,法律不完善双方在提前预知的情况下互相作出选择目前来看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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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这个没有意义,问题的本质是:养育孩子到底是家庭的单独责任还是国家也有责任?国家会给雇佣怀孕女员工的企业发补贴吗?任何矛盾的行为,都有源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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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个规定有点奇葩,但从用人单位角度看问题似乎有其道理,但爱情突如其来时,不让怀孕不太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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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合理的,但是职场性别歧视很难改变目前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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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一下,你是老板,现在公司人手不够,你要招一个担任某职位的员工,就比如财务吧,然后你找了一个年轻很有能力的女生来,然后她正式上岗之后,要求休产假,这个当然要批准,可是公司人手少这个问题又回到了起点,你也不能把这个女生辞退了吧,可是这个重要职位在这空着,你要新招一个人吗,那这个女生产假结束回来之后怎么办,这个职位怎么办,相信医院也是这样的考虑,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而且我觉得是个无解的问题,我没有办法去评价谁对谁错,不对,应该是双方都没有错,提前商议好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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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情或某种职业不要被道德绑架,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虽然我也是一名护士,但是如果一个单位特别是护理这种行业,一胎+二胎大部分人都去怀孕了,工作谁去开展?
毕竟招聘时已经声明了,愿意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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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两年而已啊我觉得还挺合理的。至于会不会耽搁怀孕,我不打算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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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行都有行规,不触犯法律,又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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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公民的生育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单位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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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合理,完全限制了个人人权,对于我,工作和怀孕最好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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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人说不合理,我也要吐槽 1.我都不知道自己会不会在工作两年内脱单 2.自己的经济来源都不稳定的前提下不准备再给自己的生活增加负担(我们这里工作前三年科室轮转期间貌似工资拿50%到80%)
如果有人说计划外的意外怀孕,那没办法,措施那么多都没防住大概就是命中注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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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论事,没必要啥事都上升到道德绑架。有些事情就算说的再有道理,但回归现实,可能并没有你说的那样好操作,毕竟现实和梦想是两码事。

其一,医院院长说的很清楚,刚开始2年内怀孕,会影响工作,毕竟怀孕后算上产假,起码休息一年多,作为正用人之际,才有如此考虑,但是2年后,可以放宽条件。只是该条件虽然合情合理,但是,真要深究还是不合道德的。

其二,招聘和工作是双方的,存在的是双方自愿互利的原则,就该医院目前招聘工作性质而言,可能更适合那些刚毕业或者刚出校门的护理专业学生,刚好2年时间可以锻炼锻炼,不会急着要孩子。

其三,就现实生活而言,工作因为违法微权的太难太难,就我个人而言,曾经工作五年多的单位,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陷害,狼狈离开。也真正见识了一个某知名互联网分站的嘴脸。只是可惜当初不懂得微权,白白就这样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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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合理,每一个职业都有其从业要求。但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并在用工合同上明确规定。这类规定和从业资格要求的道理一样,没有从业资格者也不能指责用人单位有从业资格要求就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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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这个职业表面上看上去很光鲜,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熬人的职业,是一个体力活,也是一个脑力活而且晚上经常夜班,所以如果刚一上班就怀孕往往不切实际,因为刚刚一工作不到一年的时间可能锻炼不出来,如果刚到一两年的时间刚锻炼出来了那么加上怀孕生产那么可能生完孩子就又需要重新回到工作岗位重新锻炼理论理论上听着有些不合理,但实际上是对个人和单位都是比较好的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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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啊,别说怀孕了,只有有钱挣,婚都可以不结


点评:
妇女生育是自主权利,用人单位制定政策不能与国家现行法律相抵触,用人单位要通过改善措施努力提高条件来保证职工的基本权利。医院不能干涉或变相干涉女士怀孕问题,医院不能制定霸王条款,院长不能以言代法。即便女士当时答应了,女士两年内怀孕了怎么办?医院有处罚依据吗?医院私自规定有效吗?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吗?医院有困难,不愿女士怀孕,哪个单位没有困难,有困难可以想办法克服,医院说没有违反法律是站不住脚,只能说他们不懂法,不愿接受外界
批评,是固执己见,希望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纠正其错误做法。


点评:
单位招人是双向选择,单位自然有他的诉求,你觉得不合理或者做不到就不去!


点评:
从法律上讲,医院违法,女性怀孕生孩子都应该是自由,但从医院角度看,可以理解,如果招聘了一个录用了就怀孕的护士,根本无法干活,这对医院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怎样平衡这些问题。而不是一味的指责医院,包括企业,这样指责他们违法,没有意义。

所谓的这个违法,其实对于企业来说非常容易规避,很简单就是不录用年轻女士,或者,干脆不招聘女性,这就不违法了吧。这样一来,企业也不违法,也没人批评,两全其美,但是,客观上,影响的是谁?一定是求职的女性,他们的损失是更大的。

所以我觉得解决问题的方法有两个,第一个就是不要用违法去指责他们,两年不怀孕这个条件其实,并不是什么困难事,完全没啥问题,其实,这也是原则,或者找一个工作,或者在家怀孕,你想怎么选择?


点评:
不知道在大陆怎么样,如果这是在香港,企业马上会被告到平机会(平等机会委员会),而且企业肯定败诉。


点评:
不合理 而且怀孕应该顺其自然 不是你计划怀孕就能怀上的


点评:
医院护士比较紧缺,如果招过来就怀孕的话,那我还不如不招希望招进来的护士二年内不准怀孕,作为我来说——同情医院的“招聘简章”,护士工种三班倒是很辛苦的,她们每天走的路不亚于纺织厂纺纱车间的挡车女工,她们下了班除了睡觉还是睡觉。她们是一个萝卜顶一个坑,要想请假?也要和其它护士小姐妹换班或顶班。


点评:
新宁县人民医院院长称“达不到要求就别来”虽然医院领导所言不无道理,招聘的临时护士,本来就是为了缓解医院护士人手不足的压力。一上岗便怀孕,起不到预期的作用不说还会对医院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都能承担的。用人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在社会许多行业中是普遍现象,其中的隐情可以理解。

但是生育是女性的自主权利,医院招聘护士要求两年内不许怀孕,这是对女性合法权益的限制和侵犯,根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该医院的招聘条件是违法的,其不能对妇女的生育权利进行限制。这是对妇女权益和单位利益的权衡,双方都应该相互理解进行协商,但无论如何,如此限制妇女生育权利的要求是不被允许的。法律


点评:
如果医院的文化是以人为本的,待遇是合理的,前途是光明的,我相信护士即使第一年怀孕,第二年也愿意投入到工作里来,成为非常稳定的员工。只有医院本身条件差没前途待遇不好文化还苛刻,当然护士会抱着捞一票就走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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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工怀孕的问题真是老大难,尤其是二胎政策放开之后,关于此类事件的纠纷更是多了起来。如:怀孕必须排队,若插队辞退。甚至,有的地方企业女性职工违规怀孕,若不流产必须接受处分。

医院护士以女性为主,湖南新宁县人民医院招聘13名临时护士,却要求“两年内不准怀孕”。哪怕如院长徐玉光所说有各种难处,也是违反《劳动法》的,招聘要求如此,医院方是从实际出发,也不能出现如此字眼。建议:可否设置相应奖励激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嘛,说明医院现实的难处,也是有理解或两年内内不打算怀孕的应聘者。

我们一直强调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可在现实生活工作中怎么总能看到诸如此类的糟心事儿。女性在面试中遇不平等待。医院如此做法,也是考虑到现实工作中的人员配置问题,一个萝卜一个坑,女性怀孕起码半年没法工作,尤其是在医院。女性的生理体能虽然低于男性,且会有生育的期间,平时每月还有几天不方便而不能全力工作,甚至晚上应酬也不能太晚,不像男性那么好管理。可话又说回来了,女性在很多方面的专注度、耐心度、细致度是远远高于男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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