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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乱开远光、乱闯红灯、不观察道路突然变道等情况引发的未接触
交通事故,理应重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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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发生在今年三月份的甘肃天水,一辆轿车掉头,身后正常行驶的摩托车为避让小轿车,紧急刹车后滑倒在地,抢救无效后
死亡。经法院判定,轿车车主承担40%的责任,被判赔偿三十余万元。
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不知道你看过视频没有,按照道路交通法来说,掉头或者转弯的车辆均应当避让直行的车辆,摩托车是直行,轿车应当予以避让后掉头。
如果摩托车与轿车发生碰撞,那么事故认定轿车至少负有事故主要责任,而现实是,摩托车并未撞上,紧急避让后失控,导致了摩托车骑手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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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向车远光灯亮瞎狗眼,导致撞到行人,对向车无责,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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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样一千个人追求公平正义会立一千个标杆;
无接触类交通事故,只是一种叫法,法律上没这种叫法,但是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法律上是有定义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私家车双黄线掉头,摩托车躲避摔倒致死;符合车辆、道路、过错、人身伤亡,全部构成要件都符合,那就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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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主理应赔偿,这个没毛病。
法院判决车主承担40%的责任,也就是说摩托车主是承担主要责任的,没看到判决书主文,不好轻易下判断。但预计可能与车速、安全帽甚至是否有摩托车驾驶证有关。
我有时开车,经常会遇到前车在毫无警示灯的情况下,在双黄线调头,好在我作为新手的格外谨慎,一般车速不快,车距也保持一定距离,几次都是有惊无险,但是对这种傻X也是深恶痛绝。
作为一个正常行驶的人,在双黄线区域内,合理的预计是大家都笔直开,在前方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是不会有减速,一直保持一个恒定速度。如果前方有车突然降速调头,会给后车带来极大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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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路上违规双黄线掉头的车太多了,应该判责,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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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合理,原因是这个不是撞的,是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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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合理,你们知道后面车辆的心情吗?真是日了狗了,遇到这样拐弯的傻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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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法院判的合理、本来小车掉头的地方是禁止掉头的、你无视禁令就违反了交通法,而且摩托车也是为了避让掉头车辆导致滑倒而死亡的、所以小车司机的赔偿并不无道理、毕竟在有禁令的地方做禁止的事没出事只是罚款扣分就是了、但是一旦出现意外,那是一定要负责的了、对于交通规则我们都要严格遵守,毕竟意外和明天哪个来得快谁都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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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遇到过我在中间车道正常行驶,右转车道车毫无征兆地掉头,幸亏我刹车及时,不然早把那司机送去见马克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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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无接触并不代表无责任,由于车主违规掉头,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其次,摩托车车主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汽车车主存在过错,其违规掉头行为,使摩托车主紧急刹车滑倒因交通事故丧生,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案中小汽车车主被判承担40%的责任,说明摩托车车主也有一定过错(可能超速、无牌、没戴头盔或者其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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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生碰撞与承担责任之间并没有必然关系。细究本案,汽车男违法驾驶,越过双横线强行掉头,才导致了摩托男后面的急刹避让,最终滑倒在地导致颅内损伤而死亡。
换句话说,没有汽车男的违章掉头,就没有摩托车的急刹避让,也就不会有死亡的后果,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摩托车男没有佩戴摩托车头盔就骑行上路也是最后导致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就本案来说,法官依以上之种种让汽车男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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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辆电动三轮车违章调头呢?!
摩托车还是责任大:没戴头盔,没在道路最右侧行驶,超速,摩托车有没有年检、保险、是否合法等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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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轿车不违规掉头,摩托车司机不会为了避让而刹车,也不会摔倒。
所以这个因果关系是妥妥的,但这不是摩托车司机死亡的唯一原因。
承办法官认定事实还是全面考虑了所有的情形,法院对于摔倒的摩托车车辆进行了检测,摩托车的行驶速度与摩托车的性能都在正常的范围之内,摩托车驾驶员唯一的问题就是没有佩戴头盔,这也是他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最终法官认定摩托车司机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司机承担40%的责任,被判赔偿摩托车司机30多万元。
所以这个案件的关键不是有没有接触碰撞,因为轿车司机的行为肯定是脱不了干系的,这个案件的关键是什么原因是导致摩托车司机死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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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车主赔偿,法律上没有问题。摩托车司机死亡,是多种原因导致的,而轿车违规掉头是其中之一。
从视频中看,轿车司机存在以下违章情况,未打转向灯,未礼让直行机动车,路段可能属于禁止掉头的实线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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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违规,别人赔命你赔钱,赔30万都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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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谈典看法
如何认定无接触的交通事故责任?
谈老师认为,法院判决违法调头导致后面摩托车司机摔倒致使的轿车司机承担40%责任,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轿车的行为跟摩托车紧急刹车摔倒很明显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维护的是公平正义,是合理合法情况下正常的交通秩序,法院判决于法有据。
接下来,谈老师重点和大家讨论一下,交通事故中乱用远光灯的法律责任。(戳下面蓝色字体查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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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需要赔偿 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是违法是事实,不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的意义何在?没有信号灯就可以闯红灯?没车的道路就可以逆行?不能因为这种原因就逃避责任违法就是违法不管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任何情况垦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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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啊,因为车主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意外本就应该承担责任,而且不止摧毁的是一条人命,还有一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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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小车违章导致摩托车车主为避让死亡。赔偿标准不是有没有接触,而是产生的后果。致人死亡,才赔拍30万,人命不值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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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随意变道或者拐弯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要承担责任,这是不可以逃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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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我们应该为这个判决点赞!首先,小轿车存在违章行为:其次,其违章造成了骑车人为避让而翻车倒地的损害结果;第三,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虽然两车并没有直接接触,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对侵害人,也就是小轿车的驾驶人,判决其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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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小车没有按照道路指定行驶路线行驶 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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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文义解释来看,是否发生碰撞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
首先,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掉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因避让不及而倒地死亡,汽车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摩托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道交法的规定,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据此判决汽车驾驶员承担部分责任,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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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赔少了。
首先反对个别同行的观点,这个车主承担的绝对不是紧急避险之债,而是侵权之债。
一般认为,债依据来源分类,可以分为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紧急避险之债等。本案应该属于侵权之债,而不是紧急避险之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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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合理,?如果每个人都不遵守规则那社会不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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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大体合理,具体标准还需讨论。
由于小轿车的违规调头,摩托车主为了避让而滑倒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这与我们一般人脑海中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情景不太一样。一般情况下,二者发生碰撞产生后果,交管部门或者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做出判罚。
本案不同之处在于未发生碰撞。我个人认为,不发生碰撞只是表面原因,轿车车主的违规行驶才是根本原因。并且我们法条设定也是要味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后果才要承担责任。应该注意到,即便轿车没有碰撞摩托车主,到其违规变道行为是导致摩托车滑倒的原因,二者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故而承担责任不存在疑问。
其次就是,承担多少责任。毕竟本案不同于一般的碰撞,法院有可能是综合考虑当时的路况,双方的车速,以及摩托车主的骑行防护的多方面原因确定了40%的责任承担。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我个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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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相关视频看到,这是一起没有碰撞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不得掉头。轿车司机行为属于严重违章。
另一方面,摩托车选择紧急避让,在这过程中车辆失控出现侧翻,其未戴头盔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这两人实施的行为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但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按照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各方承担具体比例,是建立在法官对具体事实和情节的把握基础之上,结合举证及鉴定结果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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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车远光灯亮瞎眼导致撞到人,对向车有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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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赔偿了,虽然无接触,但你的行为直接导致别人死亡,必须得赔偿。40%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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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合理,判少了,该承担80%责任才对。不是车主双黄线违规掉头,根本不会让无辜的摩托车主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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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故违章调头车一方负百分之四十责任很合理的,事故责任有或无取决于该事故发生的因果关係。显然调头车是该事的引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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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主因是轿车违规掉头没有避让直行的摩托车从而导致摩托车操作失误不治身亡,轿车应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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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特殊的地方在于没有发生碰撞,但是发生碰撞与承担责任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本案中汽车男违法驾驶,越过双横线强行掉头,才导致了摩托男后面的急刹避让,最终滑倒在地导致颅内损伤而死亡。可以说,没有小汽车的违章掉头,就没有摩托车的急刹避让,也就不会有死亡的后果,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任何问题,法官依照《侵权责任法》判决汽车男承担侵权责任也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这并不是导致摩托男死亡的唯一原因,摩托车男没有佩戴摩托车头盔就骑行上路也是最后导致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就本案来说,摩托男的车辆性能、速度均没有不当之处,急刹避险也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所以没有带头盔是摩托男唯一的不当之处。
反观汽车驾驶者的不当之处至少就有两处,一是根据道交法,转弯或掉头车辆应当避让直行车辆,而本案中摩托车就是直行车辆。二是双横线禁止掉头,这是非常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本案处理结果是轿车承担40%的责任,这反倒成了摩托车承担主要责任了。笔者不是很清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责任分担,但是要区分的一点是,这40%的责任应该是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并不等同于致死的责任。所以我只能这样理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过错相抵。没带头盔虽然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一定是导致摩托男死亡的主要原因。这种正常车速+性能良好+没有碰撞+急刹滑倒+头盔防护≈摔倒完站起来就走,没毛病,不会死,所以摩托男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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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的责任明显是少了,应该是全责,因为轿车的行为导致了后果,有因有果,不能说不接触就免责。如果这个判少了,怎么警示后人,以后车都这么开不更乱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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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支持法院判决,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监控视频上,我们可以看出轿车车主明显属于违规双黄线强行掉头,摩托车司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当中突然面临轿车强行掉头,本能反应避让符合常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显示轿车司机双黄线强行掉头是造成摩托车司机死亡的起因,而摩托车司机死于此事故导致的颅脑损伤。
经有关部门检测,摩托车行驶速度和车的性能都是在正常范围之内,唯一过错就在于摩托车司机没有佩戴头盔,也是造成摩托车死亡原因之一,因此认定轿车司机承担40%的责任,摩托车司机承担60%的责任。
法律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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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一轿车违规双黄线强行掉头,身后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为避让小轿车,紧急刹车后滑倒在地,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法院判定,轿车车主承担40%的责任,被判赔偿三十余万元。虽然没有发生碰撞,轿车车主承担40%的责任判决合理,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轿车双黄线强行调头,摩托车紧贴双黄线一侧车道行驶,轿车调头时,其与摩托车的距离也是很近了,如要避让,只有急转或者刹车,但是无论哪个动作,对于只有两轮的摩托车而言,都是很危险的,但是摩托车的车速和性能都在可控范围内,并且,摩托车主的直接死因是没按规定戴头盔导致的,但其急刹翻车是由于轿车调头导致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其责任认定判决已经认定,在这里就不发表责任的判定是否合理,我们相信法院的公正判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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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吗?江律师:合理。法律
还记得前几天,行人玩手机闯红灯,摩托车因避让行人致摩托车主死亡。最终判行人全责,并被按照交通肇事罪刑拘。所以,看看这个新闻里的行人,就知道小轿车并不冤枉了,如果认定小轿车全责,你他可能要与闯红灯的行人一样要担刑责了。
这种在行驶中违规掉头,导致他人为躲避危险不得不进行避让的行为,其本质仍然是交通违规。如果因为你的违规,导致了别人的死亡,无论双方是否接触,违规掉头都是导致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否接触那只是物理上的因果,不是法律上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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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死者责任过重,车主责任过轻
死者为大的道德高点暂且让给别人,我们来理性拆解一下这次事故。法官说采用因果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她认为是没有带头盔是导致摩托车主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我对此持有不同看法:
因果关联中每个环节的作用和意义是不同的,仅以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来判断责任轻重,会让公众对案件产生误判,这种导向要不得。
从视频来看,车主在双黄线强行掉头,死者为了避让紧急刹车,刹车未稳摔倒,抢救不及最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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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没有碰到就不管我事儿了吗?
随便插队、频繁别车、实现变道、双黄线调头……
作为一名女司机,检姐姐也经常被马路上的这些不文明驾驶行为气地吐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