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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古老而又年轻的城市传播形态,户外广告伴随城市改革开放一路走来。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形象的窗口。与此同时,那高高在上的广告牌也成为一种威慑,不知哪阵风没刮好,它就掉下来,成为无法躲避的“不定时炸弹”。其成为安全隐患的原因主要还是有以下几个方面:1.广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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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隐患就是高空落物!尤其刮风引起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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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对高空广告的设立严格管控,责任分工明确,相应的后果必须划分明确,发生任何意外了有明确的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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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现在专门有这么一批人负责拆除违建的,你可以百度一下你所在地的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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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涉及到小区居民身体安全隐患的大问题,先不细说出了事是哪个领导的错,倒霉的人,会怎么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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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十分不安全的,建议大家不要这样做,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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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高空挂有广告是肯定有安全隐患的,就比如说是刮大风和下雨的时候,就很有可能存在着安全隐患,如果你发现有安全隐患,你可以向该广告公司提出要求,让他们再来加固,或者是像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让他们出面把这个广告给重新处理一下,不要挂在这个高空,说是在下雨和刮风的时候会出现安全隐患,毕竟人在下面走着是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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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户外广告牌因为常年风吹日晒,早已腐蚀老化, 随时都有掉落下来的危险,成为威胁人们安全的“高空炸弹”。按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要负责广告设施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在大风大雨频繁的季节。
然而,如今一些广告商只设置不维修,有的只换布面不管支架,有的广告牌胶合板腐烂后悬在空中、有的底座螺钉锈蚀摇摇欲坠……安全无小事,经历多场大风大雨后,泸州城区广告牌被刮落或吹倒的事件,虽然未造成重大后果,但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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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分工协作,责任到人。针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以网格为单位,将工作落实到人,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工作。
二是全面排查,加强监管。开展户外广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期间,社区坚持做到一路一排查,一店一核实。重点巡查辖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及沿街设置在建筑物屋顶、墙面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霓虹灯广告、各类灯箱广告、门头店招等,确保不漏一处安全隐患。
三是严格整改,确保安全。重点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材料、安装的抗风、抗灾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求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限期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主广告牌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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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先生邀请!看不懂先生讲了户外高空广告的制作隐患与整改方案,现在有些地方旧城区这种现象还是挺普遍的,特别是五、六线城市,这些城市的总体规划不到住,还很凌乱,先生的这个问题属于民生范畴。
首先要理解,有些地方政府不富裕,整治乱象不到位,越是小吏越官僚,俗话说得好,小鬼难缠,建议先生将所在地点拍成视频,在准备上一份资料,去向你们那里最大的领导投诉。
去旅游的时候发现,西北许多城市都在集中整治高空广告牌、店铺门头乱象,整治有两年了,高空广告牌、店铺门头大部分都换新的了,高空电线、电缆也规整了一遍,该捆绑都捆绑了,这入地下的也入地下了。
国家讲民生重民生,许多地方都在做民生大事,若是你的投诉无果,也不要生气,生气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地方领导不作为,他总有人管着对不?他不作为你就去找管他的肯作为的领导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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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要定期检查高空广告牌是否有零件松动,应对恶劣天气可能会带来的意外砸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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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到处广告牌应该对其单位进行责任落实,让其不定期对自己单位的广告牌子进行查看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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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批的,由正规广告公司施工的广告一般来说是安全的。如果不是,可报城管查核,不合规范的当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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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小区户外高空悬挂的广告牌有安全隐患,可以向当地安全管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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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安全隐患多了去了,但是只要是政府允许的,再有隐患也是徒呼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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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相关材料的都是非法,每个城市标准都不同的,处理上就看性质了,可大可小。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非法户外广告牌匾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市区街路两侧建筑物和各种公共设施、树木上以及小区内和楼梯间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投放、设置、散发展销订货、商品介绍、影讯、搬家、文体、行医治病、寻人启示、失物招领、换房信息、路引标志等各类广告、牌匾、标语、宣传品。
二、经批准的户外广告、牌匾,必须在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张贴、悬挂、设置,长春名车厂楼顶广告牌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更换,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三、凡未经批准张贴、悬挂、涂写、刻画、投放、设置、散发户外广告、牌匾的,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或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每处处以扣元至200元的罚款,并会同工商、电信、移动通信、联通公司、寻呼公司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张贴非法行医、贩卖假药的行医、卖药窝点,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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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就沒事,但是如果掉下来砸到人,就如同高空抛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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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现代新做法,绘画3D效果图,来做广告,或者减少支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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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形象的窗口。与此同时,那高高在上的广告牌也成为一种威慑,不知哪阵风没刮好,它就掉下来,成为无法躲避的“不定时炸弹”。它成为安全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设施结构不规范
部分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没有按照相关钢结构设计制作规程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制作工艺简单、粗糙,在没有认真探明结构基础承载地质,没有充分考虑广告设施所在建构筑物的承载能力、广告设施抗风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就进行制作安装,给广告设施和建筑本身带来安全隐患。
2.广告设施防雷措施不到位
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却没有考虑防雷措施,没有将广告设施纳入所在建筑的防雷系统,极有可能造成雷击事故。
3.广告设施用材不合格
部分广告制作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在广告设施用材上采用型号偏小的型材,减少设施主体钢结构的用材数量,建成后的广告设施达不到基本的抗风、抗震效果,降低了广告设施的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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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经过长时间的风吹日晒,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不仅影响市容还存在安全隐患。近日,遵义市城管部门对香港路、澳门路周边二楼以上的高空违规钢架广告进行了清理,赢得了市民的称赞。
据了解,遵义市中心城区个别临街户外广告设置长期处于无序状态,在外放置时间长了,这些户外广告的布幅和钢架都出现了破损和锈蚀的情况。特别是在香港路和澳门路两条主干道的周围,类似情况很普遍。“每天经过这些路段的市民有很多,要是哪天真的有广告牌掉下来,那就危险了。”市民朱女士对记者说。
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排查后,本月初,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对香港路、澳门路的户外高空广告开始了清除工作。由于白天人流量、车流量均大,所以清理工作安排在了晚上进行,经过10余天的工作,已经清除了这一区域内2楼到10楼的高楼层大型违规钢架广告牌、广告灯箱等100余块。
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严禁私设户外广告,若有需要必须到市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相关手续,经同意后才可设置。同时,广告牌设施现起严禁设置钢架、布幅、大型灯箱,只能使用轻型材料特性的实体字、镂空字等。下一步,城管部门将陆续在两城区范围内开展广告清理工作,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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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又安全,可以,不合理不安全怎么都不行,人命大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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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推广是商家的重要窗口,国家宣传商业的基础设施,政府部门是有专管单位要起到排查清除危害到人民的广告单位,还市民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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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脱落责任由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具体案例 2013年3月13日22时许,南宁市吴圩镇出现雷暴、大风、冰雹、闪电等天气。蒙某驾驶一辆小车沿机场高速往吴圩机场方向路段行驶。 途中一块巨型广告牌被吹落,横倒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一条三车道的高速路,被广告牌占去两个车道,路面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蒙某躲让不及,车子一头撞向巨型广告牌,导致前大灯、保险杠和挡风玻璃等处受损。 对此事故,保险公司认为不是车主和驾驶人员的责任,不属于他们的赔偿范围。蒙某无法确定广告牌所有人,遂找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2013年5月24日,蒙某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包括修车费、汽车租赁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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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高空做告广,其实高空做广告也看不清楚,而且还带来安全隐患,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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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有台风风自然灾害,这些老旧的广告牌很容易掉落砸伤路人,不要忘记上海南京路广告牌掉落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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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特别大的安全隐患!一旦掉落受害者大多是老年人和孩子这些弱势群体!因为他们在小区内外活动的时间多,建议定期进行安全排查检查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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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举报打,110等等…真没人管自己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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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我搅得还是早点撤下来的好。毕竟天气这事我们有时候也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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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规范,美观,结实,牢固这是前提,其他的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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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施工中偷工减料、定期检查这些环节做好了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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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户外广告牌需要工商部门审批才可以挂,审批过的广告牌,牌上会有编号,如果没有,可以通过城管,或者工商部门投诉,进行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纠纷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应当认定为
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