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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遭网红殴打为何警方不拘留saya,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有无道理?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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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太宽松,定性不严谨,这就给某些人留了便利!一句话视情节情况多少到多少,法律还能这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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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网红殴打孕妇的情况怎么没解决好?现在又出现类似问题怎么回事!相关部门没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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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世界到底是怎么了有钱有人了不起嘛?反正我是觉得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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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简单,警察的执法理念有问题,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根据 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就算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对于这种警察不作为的行为,伤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要委托律师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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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后面好像是反转了,孕妇撒谎了不少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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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分影响好吧,一些人会因此产生错误的社会观念的,即使不做出行动,口头处罚一下也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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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都有早产的现象了,还轻度,我看是有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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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分哪,婚姻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机缘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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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感觉社会就是这么的不公平,

同样为逃税漏税的淘宝店主李晓航漏税109万判刑12年

而最近热议的范冰冰确为补交税款!

这个社会慢慢的显现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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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母子在法院遭到法警暴力执法,报警没有人出警,亲自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派出所报案都不立案?我在法院大厅说话声音大一点,法院报警说我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民警立马赶到法院,既不登记也不做笔录,问一声情况就走了,就算出警了,他们就是这样履行自已的工作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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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立法应该加强关于道德犯罪的惩处力度,不能因为道德败坏而破坏整个社会的幸福感和荣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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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肯定是主播不对,孕妇就是在不对,你可以报警,可以躲避,没有必要去打人,总的来说,打孕妇都是不对的,要受到法律的严重处罚,就算是孕妇不对,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很多,没有必要一定用打来解决,这么一打,万一一失两命,这个后果就很严重了,就算是流产也是一条命案了,国家对于成型的孩子,医院都不能打的,都是收保护的,他一个名人主播,这么点的道理会不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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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律法规是不懂的,但我知道每个公民都应有敬畏之心!我想说的是:你也是女人,也会怀孕,如果大家都没有敬畏心,你也有可能被任何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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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刑事标准是个什么鬼?酒驾可以拘留,寻衅滋事可以拘留,霸座可以拘留。这么严重的行为来个“未达刑事标准”?不可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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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论创造的法律能管理好这个社会吗?不能!必须从灵魂进化角度上考虑,有些人读了大学依然恶习不改,难道教育得不够?这是灵魂有老幼啊!为什么政客们不以为然?仅仅是为了多几张选票吧!要想搞好这个社会到风清气正,必须要从灵魂进化角度上立法!严刑!九岁以上就要判刑!只要能吓住犯罪的人就行,太松的刑罚让罪犯顶风作案,那法律顶什么屁用呢?
天公管灵魂时懒的当奴隶,贪的当女娲,搞破坏的回到原始世界进化人猿,骗子当上帝,不服科学天堂的回归历史搞他的精神天堂,让他自己蒙骗自己,在地狱中还要挖坑造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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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违法行为已经查清,还不能处罚呢?

因为人身伤害很重要的一个证据,就是鉴定结论,被打的人是轻微伤、轻伤害、重伤害或者连轻微伤都不够,需要一个明确的结论才能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上手段”。
如果轻微伤,那就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加罚款;如果轻伤以上,那就构成犯罪,要判刑。
根据本案本害人的情况,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5.8.2 重伤二级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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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是个什么东西?明星都只是戏子。最近几年所谓的网红觉得牛逼了,膨胀。有什么资格?国家早就应该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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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欧打孕妇,本身己违法,应以惩罚。警方以伤情鉴定结果为由才能做出是否立案的标准。话句实话,城市的市民我不知,而农村,遇到被人殴打大多数人还不知有伤情鉴定这一说法,既就是有人懂,还不知到去那里鉴定呢?既是咨询也是个糊涂,没人明说,看来党养了一群不为民办事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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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遛狗未牵绳是否应当承当刑事责任呢?
网红及其母亲殴打孕妇,导致孕妇先兆性流产,网红及母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但是对于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呢?还需经法医鉴定后,确认孕妇受到伤害的程度是否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
为什么是轻伤及以上标准呢?
因为,在刑法上,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故意伤害罪,而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行为属于违法,但不属于犯罪。也就是若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的,作为受害者只可以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若经鉴定,孕妇被确认为轻伤的,网红及其母亲又如何承担责任呢?
我们要知道,并非鉴定为轻伤,就一定构成刑事犯罪,还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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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打人是不对的,在怎么也不能动手,管你网红不网红,现在网红狂的没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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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网红殴打孕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且对方还是高产孕妇,中国向来对待特殊人群和老人、老童等脆弱人群实施保护,这是全社会义务和责任。
网红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已犯故意伤害罪,应受到法律制裁,也是毫无争议的事实,也许受过高等教育的网红心里知道的。
但问题来了,为什么公安机关不马上把网法逮捕呢?
问题是法律要讲究司法程序,不能主观臆断,要通过走访、调查、提取现场视频等资料,还需等警方委托第三方医院鉴定孕妇伤残等级相关措施,然后还要通过检查机关,法院做出判决后实施抓捕定案的,不是大家想象的,不走程序并可抓人,因为在法律面前公民都有平等的保障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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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后台?非要够上有伤才判刑?如果孕妇问题那你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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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不够立案,但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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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很重要的一个证据,就是鉴定结论,被打的人是轻微伤、轻伤害、重伤害或者连轻微伤都不够,需要一个明确的结论才能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上手段”。
如果轻微伤,那就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加罚款;如果轻伤以上,那就构成犯罪,要判刑。
根据本案本害人的情况,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5.8.2 重伤二级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5.8.4 轻伤二级
n)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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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本来不讲理的就很多,再加上怀孕……后果不堪设想!我对此事不明真相!我不建议任何人有法律意义上的特权!尊老爱幼……保护孕妇……我建议只存在于道德之中就可以啦!难道没有发生过老人、小孩、孕妇诬告陷害、谋杀他人的事情吗?我建议就事论事,废除特权,倡导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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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哦! 中秋來賞 柚子呦, 重慶駱小婭是加拿大死妓女呦,電話呦,身上有2顆柚柚估計被吃爛呦,死賣淫騙錢的??女呦。連家人駱建、王世香、駱小潔都知道覺的髒呦,草你的騙錢買車BMW330i 呦, 渝BHH554,還繼續在加拿大????賣淫呦,病死在??院染病最好呦,幹垃色有臉吃月餅活著呦?中秋重慶警察吃屎還是吃柚?賣淫10年吃不同國家的男人生直器管呦L重庆骆小娅臭妓女到处卖淫去死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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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问题真是又让善良的人们伤心更气愤,社会在发展,历史在进步。

不加强法律基础普及知识,也会更让有些人得寸进尺知法更犯法了。

再加上有人民检察院的严格监督管理作用,
人民警察在执行当中会掌握好政策的,这一奌请大家放心好了。


点评:
警方这样答复还是有问题,即便没有轻伤以上的伤情鉴定,根据现有的证据也应该先按治安案件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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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说到不到立案标准确实有理有据,但是这恰恰是法律的漏洞,此次受伤害者是孕妇,应该属于特殊受保护人,就不应该适用于普通伤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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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回答正确,这就是处理此类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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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受舆论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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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死的,人是活的,要理性和人性执法;就拿我说吧,前面小车无故上坡突然制动停车,我骑摩托车追尾,造成我重伤住院,法是判定我全责,为什么弱者不能受到保护,所以这就是我们法理不全更不人性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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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不管你是谁,不管是什么人,构成犯罪都要具备条件。
凡是未达到犯罪条件的,都不受处罚。达到条件后,对孕妇,老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伤害他人,受伤害者要达到轻伤,方构成犯罪,否则只构成治安违法。
这件事警方的处理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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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为遵纪守法的老百姓制定的,对人民公仆,明星网红,还有人脉关系广的人就网开一面的,象我无缘无故被三人公开在医院病房进行欧打,民警来到现场不到现场为我收集证据,调查情况,还说是我的错,说我在医院做事没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我不知道病人家属请我去照顾病人,我既没有离开病人,也没有跟任何人吵架相骂,怎么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了?我不知道他们是怎样依法依规执法的?还说我们是相互斗欧属于民事纠纷,要把我双方都作处治安拘留的处罚?我不知道国家的社会治安管理法是空白文书?还是人民公仆不作为办关系案,充当违法分子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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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为遵纪守法的公民立的,我碰到无赖到法院依法维权,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去找法院请求见院长要过说法,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人袁法官叫来法警,对我采取暴力执法,我要我儿子拍个视频,被三个法警掐住我儿子的脖子按倒在地,腿部受伤报警没有人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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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轻伤追究刑事责任,流产才能构成轻伤。
如是先兆流产而最终未流产,非轻伤则无刑事责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网红女给予行政处罚。
谨记一句话,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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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必严,法必行。见过打个嘴巴就居留的没有?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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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道理,否则立案率太高你让所长局长怎么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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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是不对的,何况还是孕妇,万一怀的孩子没了怎么办?后果很严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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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素的理由

纪晓岚曾经被流放至新疆,所以他著的《阅微草堂笔记》中,记下了许多关于新疆的事情,其中有一则关于吃素的事例。
当时新疆有一些流匪,由于居无定所,经常食物不足。所以遇禽食禽、遇兽食兽、遇人则食人。有一位妇人入山砍柴,不幸被他们抓住。被剥下衣服绑在树上,架上柴火,准备一块块割下来烧烤。流匪刚从她左腿上割下一块肉,就听到有人放鸟枪,随之人声喧哗而来,马蹄声震动林谷。流匪们以为是被官兵发现行踪,掩杀过来了,急忙扔下她逃跑了。
原来是牧马的营卒用鸟枪打野鸡,误中马尾。一马受伤,整个马群受惊,随之奔逃。官兵们大声喧哗着追赶马群,误打误撞地将这位妇人救下来了。如果再晚一刻,其后果就可以想见了。 这位妇人从此以后持长素。她对人说:“我吃素不是为了求福。天下的恐怖,莫过于被捆绑着等待被屠杀;天下的痛苦,莫过于被人宰割。我每每见到屠宰,就想起自己被绑着等待宰割时的情形。将心比心,想想这些动物面临死亡时,其极端的恐怖与痛苦,肯定也与我那时一样。所以对于肉食,再也不忍下筷子。”
前几天,“星星198”在讨论帖中谈到类似的一件事。原文摘录如下:
有一次和我爸去买菜,出门的时候我爸念叨着想买点牛肉吃吃。走到半路,老爸突然说:“算了吧,还是吃点别的好了。”然后接着说:“我还是小孩子的时候,农村还是集体制,家里给生产队喂了条牛。那一年过年的时候,队里决定把那条牛杀了分点肉给大家过年。不知道那头牛是否当时已明白自己即将走到生命的尽头,只是当牵着它走向屠宰场的时候,分明看到那条牛流了一路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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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呢,打人就他妈的拘留,何况还是孕妇,说白了点,是不是人家给你好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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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两次带小孩在小区玩,遇到一群顽皮的小孩捉了昆虫在玩,要把虫子弄死,劝了好久都不放,然后我心里默念观世音菩萨,没念几声,顽皮的孩子竟然主动跟我说要把虫子放了,然后真的放了,两个小生命就这样得救了。
还有一次更神奇,带孩子在公园里,公园里有一条河,我站在河的一边,对岸有很多人在钓鱼,至少有好几米的距离,正好我看到一个人钓上一条鱼,我想救那条鱼,于是心里使劲默念观世音菩萨名号。神奇的一幕又发生了,本来钓鱼的人已经把鱼从鱼钩上顺利地取下来,即将放进鱼桶,鱼桶就在身旁,他却鬼使神差地把鱼放在了身边的草地上。我看鱼在地上,感觉有了希望,更加使劲地默念圣号,鱼跳了一下,离岸边近了一点,又跳了两下,扑通跳进河里了,鱼真的得救了。
那一刻我真的震撼极了,短短的一两分钟内,时间像凝固了,只有我在念圣号和鱼儿在跳,其他人好像对眼前发生的事视而不睹。直到鱼跳进水里,所有人才反应过来,钓鱼的人说我的鱼呢?旁边的人才提醒他鱼掉水里了。
我觉得用一颗无私利他的心向菩萨祈求,是非常容易相应的,不能只把菩萨当成求功名利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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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吗?“法律就是法律”。所谓“明文规定”,应该“简单明了,界限分明”。比如说:打人就是犯罪,就是不对;只能看“情节轻重定罪,不可能无罪”?“欠钱赖帐是否犯罪,少钱更该严怼”?“自卫就是自卫,怎还有罪”?……什么“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如果真的是“无事生非,恶意攻击;当然也是犯罪”?不然,真要等到“人已杀死;强奸已遂”?……可怜不幸的人啊!!!对不起!我实在“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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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涉嫌刑事案件,要看孕妇的伤情鉴定结果,若孕妇为轻微伤,则是治安案件,警方应对网红进行行政处罚;若孕妇为轻伤或重伤,则是刑事案件,警方应对网红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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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打人者涉嫌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未达到轻伤标准,打人者应当被处于治安处罚:如治安拘留、罚款等。所以,警方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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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调查怎么知道未达标?妇女组织应该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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