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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用问吗,法律问责啊,依法行使权力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解释》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就抄写几段法律规定,但我觉得可以解决你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果喜欢就关注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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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虚假的信息很多,一般刚开始的转发都是因为好玩,或者有趣,本身是不相信的,你这种情况,一般非打官司的最好解决的办法是找相关权威的部门发表一下证明,然后就是把这份宣传出去。这个需要宣传技巧。如果有本事的话,这个时候再做做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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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如果是你的~转到他手里~他给改了~添加了一些不好内容~侵害了你的名声~他并转发到别处~转发次数3000~
那你可用法律维权~像他提起上诉~告他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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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吧,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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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依法维权。多说多错,别人看你不顺眼,无论你怎么难过,如何辩解,在他们眼里都是错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靠法律手段,首先切断传播途径,然后追溯源头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那些跟风造谣的也不能放过。都是成年人,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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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止于智者,有人说:我也不是智者,只是手痒而已,没事就转发转发!”,疏不知,这一转发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①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转发过3000已触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②散布谣言,已触治安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人肉造谣,刑法情节认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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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的危害之一,是加深对立情绪。不可否认,现在有不少人对于政府有不满,政府确实也是做了很多错事。但是因为这个我们就相信谣言来增加对于政府的憎恨,显然是不对的。套用周树人的一句话——连人的劣迹或罪状,宣布起来也大抵是十条,仿佛犯了九条的时候总不肯歇手。(一个人的对或者错,应该有啥说啥,没有必要将所有的恶归咎于他)。换用一句话——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其实帝辛是一个很有才干的王,要不要我写一个历史骗了我们3000年?)当然我并没有说这完全的谣言或者民众的责任,我仅仅提到谣言的危害。必要时候采用法律手段解决
惩戒谣言,我们不缺法律依据;查究谣言来源,更不缺 技术性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修正案(九)都对编造虚假信息、谎报疫情灾情、散布传播谣言等不法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只有坚持露头就打、严格执法,终结谣言的愿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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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解释》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也就抄写几段法律规定,但我觉得可以解决你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到你,如果喜欢就关注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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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或者找一帮喷子,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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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严重程度,如果已经涉及干涉别人的正常生活,公开对媒体道歉,发布道歉声明,并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如果针对当事人造成不可修复的伤害应当直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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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截图,后反馈客户端,人工服务。最好的方法是直接去找 110报警,律师如果有得话,可以,发一个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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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时候,就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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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有力的证据证明被造谣,当然应该出示证据,自证清白
请警方介入,调查谣言出处,申请法律处理以及网络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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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如果对方捏造事实侮辱你,或者对你有人身上的伤害,而且大肆转发对你名誉造成损害的,我建议你还是报警处理呢,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让她(他)逍遥法外,让你的人格受到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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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报案,让公安局来处理这件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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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警!
1. 登陆找相应省份城市的公安官网填写相关资料;
2. 网络警察所部门一般叫做网络监察支队或队般受理报案及负责侦查违犯罪案件。
3.记得保存造谣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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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轉發過3000是否有水軍,網絡咨詢雜亂信息也只供參考,信息的可靠信要看發佈信息的用戶是否是官方等,不要太在意這3000轉發,而且你也說了是造謠,如果真的構成了威脅可以通過網絡舉報,一般威脅社會安全,有人生攻擊的言論都屬於違法行為,執法部門會第一時間屏蔽及採取必要行動。影響到個人生活就要採取必要行動了撥打110,去公安局派出所報警,找警察叔叔幫忙。總之不要害怕保持冷靜,轉發3000數據是否真實。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個世界沒有不透風的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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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承認當事人是自己,然後作壹個虛擬人物,再辯說另有其人,轉移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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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屏保留有关证据,最好有后台出具的相关证明更佳,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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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辟谣,透明公开产品信息
当谣言传开之后,如果商家没有及时地辟谣,谣言将会越传越荒唐,而最后的结果也将是毁灭性的,所以商家们绝对要防微杜渐,将谣言及时扼杀。在公布产品信息的时候一定要拿出切切实实的证据让消费者们信服,否则只会被当成一种“洗白”的公关手段。
2、严抓产品质量
无论是什么行业,产品的品质始终是一个品牌的立足之点,作为餐饮行业更应该如此。都说“病从口入”,
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们所关心的问题,所以一定要严抓产品品质,让谣言无处入手。
3、必要时候采用法律手段解决
惩戒谣言,我们不缺法律依据;查究谣言来源,更不缺技术性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修正案(九)都对编造虚假信息、谎报疫情灾情、散布传播谣言等不法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只有坚持露头就打、严格执法,终结谣言的愿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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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击。对等威慑是营造和平的唯一方法。可以用同等方式反击。技术自己去暗网学,数据库暗网也有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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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号,换个城市重新开始,云淡风轻,当一切都没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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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法,应按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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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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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并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诽谤行为,即不仅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传播的真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对诽谤行为的要求是情节严重,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无意中散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损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撒播的,构成诽谤罪。
自己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之目的的亦构成诽谤罪。
如果诽谤的对象特征很明显就是这个人,那么则可以确定他的做法至少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情节严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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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恶意造谣者中伤他人名誉的,其实法律是有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详见案例:倪培璐、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其中倪、王二人到被告下属的商场购物,商场工作人员怀疑倪、王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商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于商场方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商场所有的东西。随后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方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
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还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二十五条散播谣言,谎报警情疫情险情等信息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详见案例:柳州男教师听到“独家消息”信以为真,在上散播“柳州两名学生被查出感染了H7N9禽流感病毒”的谣言,给社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随后被公安局依法抓捕和罚款,由柳州市公安局大桥派出所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之所以被罚,是因为他在道听途说后未经核实,就在上散播了不实的H7N9禽流感消息)
同时,不少造谣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还会出卖社会公民的个人信息等,对于这一类不法行为,早在2015年中的“刑修九”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详见案例:夏拂晓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0月,被告人夏拂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随后浙江省的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拂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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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网警,收集好证据后委托律师去告对方,重要的是对方要赔精神损失费,和自己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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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转发说明很多人看过,可是那些人看过会记得吗?如果影响大,澄清不然,谁会记得什么,如今大家都是看过即忘,不用太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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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哪,这个还明摆着呢,不用说转发3000了只要是造谣,都可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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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然后出示证据,
找律师打官司,一定一定要彻底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不然真的,造谣者逍遥法外,你的生活却毁了,没法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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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确定行为人;起诉,侵犯隐权私,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如果还夹杂各种负面评论、狗血新闻,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起侮辱/诽谤的自诉。
一般都是有所谓“污点”才会被人肉,赔了钱换个地方生活。没“污点”的,赔了钱,对方公开道歉,然后拿钱安抚下受伤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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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报警,报警,并且录音,如果警局不作为,向上一级如实反应情况,做为一名合法公民,应该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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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9日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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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网友曝”,传播谣言与制造谣言都会触及刑法和治安管理法!
谣言止于智者,有人说:我也不是智者,只是手痒而已,没事就转发转发!”,疏不知,这一转发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①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转发过3000已触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②散布谣言,已触治安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人肉造谣,刑法情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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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部分,如果想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建议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然后再与对方进行交涉避免传播范围进一步扩大,交涉以书面交涉或者混合其他方式为宜。
刑事犯罪部分,建议向直接去派出所报案或者拨打110报案,记得索要报案回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