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一所农村学校正在修建学生宿舍,原计划今年秋季开学投入使用,但在打地基时学校领导发现,他们买到了25吨问题水泥。7月9日,鹿邑县志成实验学校校长张光启对记者出示了工人清除问题水泥时的视频。那些“凝固”的水泥块,单手就能捏碎。为了把那些劣质水泥清除干净,“后期工人们是用手一块一块把水泥抠下来的”。枣庄不合格水泥事件曝光后,7月10日上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鹏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因该企业涉嫌生产不合格水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通知书,对该企业生产设备、原料库、配电室等设备予以封存。7月11日和15日两次派出调查组赴河南鹿邑县志城实验学校对水泥质量展开调查。
那么针对这次事件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长期生产不合格品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产品质量关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像山东枣庄问题代表,先是否认水泥是他们生产的产品,后在查看工厂录像后,承认这批水泥出自他们的工厂,但从山东专程到河南鹿邑志成实验学校现场提取水泥样品,说要再化验一下后给答复,转眼就说检测结果合格,不正视问题,企图采取多种方式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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