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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核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函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130号
  • 【发布日期】2005-01-26
  • 【生效日期】2005-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核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函

文化部关于核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复函

(文市函〔2005〕130号)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请示》(中国电信[2003]405号)、《关于再次申请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的请示》(中国电信[2004]614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公司已符合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同意核发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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