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
- 【发布日期】2005-10-29
- 【生效日期】2005-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
为进一步满足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接受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的存款。清算行接受的存款除香港参加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外,还包括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指定商户的人民币存款。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参加行人民币与港币兑换业务提供平盘服务的有关要求放宽如下:
(一)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
(二)为其持有的人民币现钞提供兑换服务的香港指定商户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在港提供交通、通讯、医疗及教育服务等行业的商户;
(三)指定商户可将其在参加行存款账户的人民币存款单向兑换成港元。
三、具有个人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银行接受经由清算行汇入的收款人与汇款人同名的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的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天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天80,000元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香港居民个人签发的人民币支票提供清算服务。香港居民个人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
五、取消香港银行发行人民币卡每张最高授信10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
上述安排将在各项技术准备完成后,于近期内陆续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支持香港经济、贸易、投资以及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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