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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 【发布日期】2006-07-26
  • 【生效日期】2006-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科学性,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落实资质管理公平公正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我局对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实行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资质等级。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级资质的,可承担该类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乙级资质的,只可承担该类别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只设甲级资质等级。甲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二、甲级评价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可申请该类别甲级资质;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可申请该类别乙级资质。我局根据甲级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其评价范围,同时按照其能够达到的实际评价范围资质等级,相应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甲级或乙级资质。

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应至少有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取得甲级资质。

三、甲级评价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按照本机构取得的评价范围资质等级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对超越本机构评价范围资质等级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我局将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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