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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函〔2005〕76号
  • 【发布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5〕7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徽、国旗图案的请示》(国土资发〔2005〕14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和国徽图案。宣传画张贴场所、范围等事项,请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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