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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8〕4 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闽政〔2008〕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和加强土地调控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国土资源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促进集约合理用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土地粗放供应和粗放利用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紧迫任务,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增量、内涵挖潜、节约利用和集约发展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保障发展与集约用地有机统一起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用地结构与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持续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着力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各地要根据本地资源状况,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进行预测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时,合理安排各类发展用地,留足经济社会发展空间。着力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大力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不断提高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益。

优先保障重要项目发展用地。按照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和着力民生、着力民心的要求,确保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工业项目的合理用地,优先保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优先保证列入重点支持名单的品牌企业和单位的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严格按照产业政策供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划拨用地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对符合《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重点导向目录》的信息产品制造业、机械装备制造业、医药产业和石化、纺织、冶金、建材、林产工业等项目,其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城乡规划、环评规划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

严格执行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进一步修订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充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对中小企业投资额小于5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0.67公顷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应引导其租赁或购买工业区内的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外,工业制造业项目必须建设3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层)。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时,要对土地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和建设期限等作出书面承诺。市、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供地时,要将相关条件及违约责任写入批文及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认真把好项目用地审批关口。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方案,必须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对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要把好立项、环评和用地预审关及供地审批关,加强对项目业主资质、经济实力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对设计方案不合理、占用耕地过多、占地规模过大、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和供地。

三、积极鼓励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

我省低丘缓坡地资源较为丰富,促进开发利用,有利于少占耕地,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有利于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要对低丘缓坡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清资源分布状况,编制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使用以疏林地、园地和未利用的荒山荒地为主的低丘缓坡地,对使用低丘缓坡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由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所在县(市、区)奖励,用于补助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

四、切实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

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力度。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清存量建设用地家底。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切实防止土地的浪费和闲置。对闲置土地要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采取责令限期开发、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各设区市政府必须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上报省政府。

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各地要加大“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的改造利用力度,要采取保留改造、环境整治、置换搬迁、整体新建或部分扩建等方式,重点开展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土地批后监管

健全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充分运用“建设用地供应备案与在线监控系统”,对每个建设项目从土地供应到项目竣工实行全程监管,实时掌握土地供应、开发利用与市场变化情况,以提高项目落地率、供地率和土地利用率。要通过经常性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法批地用地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未按合同或批文规定开发建设的,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的,不得予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按已缴出让金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情况要纳入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管理,严肃查处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林业、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附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上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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