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5〕20号
- 【发布日期】2005-06-27
- 【生效日期】2005-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
(晋政发〔2005〕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提出的“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的精神,为推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临汾试点实践,就我省煤矿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试行)。
一、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目标,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切实保护采矿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要充分考虑保护国家资源,体现国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价值;妥善处理好政府、投资者、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努力做到国家资源不浪费,资源性资产不流失,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不受影响,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失;充分考虑资源有偿使用与资源整合的有效衔接,坚持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煤炭产业政策衔接的原则,坚持政府规划引导和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源整合和采矿权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实现资源资本化管理或有偿使用。
三、按照“资源整合、关小上大、能力置换、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发展思路,全力推进对小煤矿实施资源整合,进行联合改造,实现减少矿点数量、扩大单井规模、优化矿井布局、增强安全保障程度、提升整体开发水平的目的;鼓励和支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地方国有骨干煤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整合、改造地方乡镇煤矿,组建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四、各市、产煤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等相关部门,按照开采现状和资源的完整性及可利用程度,以现保留的矿井为基础进行统一规划,按资源整合的原则和省人民政府对煤炭资源整合压减矿井数量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完成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报领导组批准后,由市、县组织实施。
五、制定资源整合方案应坚持关小改中上大的原则,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必须实施资源整合,扩大生产规模;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对于多个矿区包围的关闭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整合资源的归属;坚持明晰产权的原则,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采用股份制、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解决各方利益,明晰和理顺产权关系。通过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煤矿数量要减少30%以上。
六、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的国有煤矿采矿权,由有关评估机构对煤矿企业保有资源量进行全面评估,按现行价款标准经规定程序批准后,资源价款可以转为国有资本金,建立与煤炭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产权归属清晰、主体权责明确、经营方式规范、管理科学严格的现代煤矿企业制度。
七、对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的非国有煤矿采矿权,可采取两种办法:①资源量较多、规模较大或可以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政府可与采矿权人、投资者充分协商,将其剩余资源价款,转为国有资本金,形成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国有控股、参股的煤炭企业国有股权实行集中管理,委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或地方国有骨干煤矿管理、经营,并依法按股收取资本收益。②对资源量较少、规模较小且难以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采矿权可列入资源有偿出让变现的范围,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价款随行就市”的办法出让。
八、对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煤矿、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矿井、属于关闭范围的矿井、“证照不全”的矿井以及国家有特殊限制规定的煤矿资源不予出让,限期关闭。矿井关闭后,如对其资源进行整合,按新增资源征收价款。
九、对资源整合、增层扩界所需的新增资源(包括关闭矿井的剩余资源)均实行有偿使用,价格上浮100%,对国有重点煤矿和骨干煤矿的资源整合、增层扩界以及在后备区新设采矿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按上述价款标准转为国有资本金。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重点煤矿规划后备区,不再新设采矿权人。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不再增层扩界。布局不合理又不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资源量不具备年30万吨/年以上的,不再新设置采矿权。
十、省国土资源厅要按规定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市场情况,制定不同煤种的评估标准,并根据市场和矿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对采矿权价款评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适宜市场化出让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竞价出让。
十一、煤炭企业现有采矿权有偿出让变现价款的分成按照省财政厅晋财预〔2004〕105号文件规定,省、市、县按3:2:5比例、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煤炭企业的国有股或国有资本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市、县人民政府上述的分成和收益,要按有关规定,统筹合理安排,重点用于煤矿开采所涉及乡(镇)、村生态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和维护农村原有的办矿利益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
十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核实资源储量,严格按标准征收采矿权价款,严禁压量压价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煤炭资源形成的国有资本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严防国有资产收益流失;行政监察机关要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顾全大局,统筹协调,兼顾各方,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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