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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8年度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21号
  • 【发布日期】2009-02-17
  • 【生效日期】2009-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8年度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8年度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洛政〔2009〕21号)




2008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意见》,把农村沼气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年超额完成了10万座户用沼气和700个村级服务网点的年度目标任务,使全市的沼气建设及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又迈向了新的台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健康发展。为鼓励先进,经研究,决定对市农业局等5个沼气建设先进单位,宜阳县等9个农村沼气建设先进县(市),偃师市山化乡等36个沼气建设先进乡(镇),谢长松等34名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在2009年度农村沼气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向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开展农村沼气建设,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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