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和乙口头协议约定,甲借乙之名购买房屋,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支付了首付款,乙与开发商签订购房
合同,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但后期甲未偿还任何按揭贷款,所有款项均由乙偿还。后乙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借名买房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借名人与出名人对房产
所有权发生争议,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或要求出名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出名人主张与借名人之间系借款关系,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
出名人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导致借名人权利落空;
借名人未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导致出名人被银行起诉。
一、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借名购房,名义购房人与实际购房人之间达成的借名购房协议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即便存在通过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由于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有效。
二、借名人应提起确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
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14]489号《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借名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三、借名人是否需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因实际购房人拖欠贷款,银行请求名义购房人与实际购房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本文案例的分析
本文开头的案例经典复杂,集合了所有借名买房的风险:
甲主张所有权,但乙认为甲只支付了首付,所有贷款和办理产权相关费用均由自己承担,且房屋登记在乙名下,房产所有权应归乙所有;
甲未按时偿还贷款,乙作为抵押借款人,在银行的施压下,不得不自掏腰包还贷;
后乙无力偿还贷款,只好将房屋出卖,偿还银行贷款后,向甲支付了远远高于首付款的部分卖房款。
甲和乙之间并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如甲能够证明全部购房款、贷款均由自己支付,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法院也可以认定。
但是,甲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的合意,法院可能认定出资款仅是借款关系,由双方另案解决。
即便乙认可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但由于甲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甲乙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借名买房协议,甲无权起诉乙确认房屋所有权或者要求乙方配合办理过户义务。
更何况,本案中,乙已经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第三人,甲也取得了远高于出资的卖房款。甲不存在损失,起诉乙要求赔偿损失无请求权基础。
综上,甲只能自认倒霉,自担风险。如果乙请个好一点的律师,把多给甲的款项要回来也未可知啊。
法律Tips:
不要借名买房!不要借名买房!不要借名买房!!
如果势在必行,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别让协议变成一张废纸;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易款项,留存证据;
办理授权委托公证,借名人可以随意处分房产;
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把收益握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