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拆迁侵权时,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依法维权。可是对被拆迁人来说,被拆迁人必须知道什么是依法拆迁,才能更敏锐地发现征收方是否存在违法拆迁问题,才能第一时间组织维权工作。
一场依法开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起码要做到哪些点。
第一点征收咱们的房子不能是为了赚钱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之后,除了以前已经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并且依法申请了延期的征收方之外,现在还能开始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就只有国家。
并且现在也不能像以前那样,某个开发商为了重新开发某块地,就直接申请拆迁许可证开始拆迁了。现在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是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说到这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可能会疑惑:在咱们普通老百姓眼里,低价征收我们的房屋,开发后卖高价,这不还是赚钱吗?
如果说某个征收
项目并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开始,或者说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依法是不可能获批征收决定并开展的,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咱们设下的一道保险。
但是如果真的有征收方并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征地的,咱们被拆迁人也可以在获取相关证据后,针对存在违法问题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维护咱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点法律规定要有的材料批文必须齐全
被拆迁人朋友要知道,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经过层层审批。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是有权利了解征收项目是不是具备这些材料批文的。
其中征收方必须主动向被拆迁人公开的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也就是俗话说的“一书三方案”);征地告知书;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等。
对于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
如果说某个征地项目不具备相关的材料批文,或者说没有依法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文件,就说明征地行为存在实体或程序上的违法问题,被拆迁人就可以针对征收方的违法点启动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以及接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
第三点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就要完成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公开征集意见、组织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调查登记的工作,并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就应当已经足额到位了。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进一步的,征收方要依法组织被拆迁人以协商或者抽签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依法组织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开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调查登记和评估都完成后,征收方就可以开始和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条件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了。
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反映,他们实际遇到的征收并不是这样的,并没有参与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没有参与过评估机构的选定,有些甚至连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都没有见过。
这些情况下,征收方明显是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农民朋友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确认征收方是否履行了这些法定程序,是自己真的“疏忽”没看到,还是征收方根本就没有依法组织征收。
第四点补偿条件必须公平合理
让很多被拆迁人朋友感到头疼的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条件和自己的房子的实际价值根本不符。有些朋友200平米的房子,征收方只给补几十平米;有些区域房价已经到了5000、6000元一平米,征收方每平米只补2000多元。
征收方这样补偿,明显是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基本底线的。
对被拆迁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即使给付补偿,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或者补偿不公、补偿款迟迟不到位的,征收方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咱们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补偿条件,并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征收方是依法展开征收活动的,那么就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按部就班地完成每一个程序,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救济权利。
如果有征收方在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房或者其他逼迁行为的,不管征收项目是否合法,征收方的逼迁行为本身就已经是违法的。
如果被拆迁人出于对这些逼迁行为的恐惧,向不合理的补偿条件妥协了,是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的,只会让征收方的违法作为更加猖狂。这时候被拆迁人就应该积极收集征收方实施逼迁行为的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征收方的违法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