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拆迁方肆无忌惮,以自己的名义违法强行拆迁;
第二、部分拆迁方假借他人之名,恶意拆迁后撤离装作不知情;
第三、部分拆迁方欺诈欺瞒,布置陷阱引诱被拆迁人“上钩”签订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随后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
征收方对于征地拆迁的实施也是绞尽了脑汁,有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被征收人,更好的实现大家征地拆迁的新生活,从而达到双赢局面而苦思冥想,而有些征收方则是为了如何“忽悠”,将被征收人“撵走”而费力,从而就出现了违法逼迁的征收现象,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征地拆迁就像是一场“对垒”,有直截了当轰轰烈烈的违法强拆,也有案场玄机使用各种逼迁套路的手段强拆。就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个直截了当可以隐躲闪避的“明枪”——行政强拆。
根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拆是一种针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要对合法建筑物进行强拆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进行司法强拆。而且行政强拆应当按照“决定+实施”的模式,即在作出强制行为之前必须要有一个“行政决定”,也由此决定了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
首先,作出行政决定。
许多被征收人给创为律师留言说自己根本就什么都不知道就被强拆了,这就涉及到是否征收方有一个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如果要实施行政强拆,就必须要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成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决定。
其次,履行催告程序。
即使作出了行政决定,也不是可以轻易强拆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陈述申辩,说到这里创为律师要给大家强调一下,当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
关于强拆的通知绝不仅仅限于以上两个“保护层”,最后还有一层防护就是《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个环节也是最后一次通知:如果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并且应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最后,就到了强拆阶段了。
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如果您再说自己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就被行政机关强拆请注意,多半情况是违法,结合行政强拆的过程,创为律师要给大家提示一下其中可能出现的文件:《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等,请大家在收到这样的文件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防备!
那问题来了,针对合法建筑是否会出现违法强拆的情况呢?当然可能,面临合法建筑,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就见到有的征收方将“合法建筑”被称之为“违法建筑”强制实施,抱着“不管怎样先拆了再说”的心理。所以在您不能判断遇到的强拆性质,更不知道采取什么方法保护自己的时候一定要判断是否还有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当然,如果对自己的拆迁补偿不满意,一定是维权越早越好,以便在收到类似于限期拆除等通知的时候可以及时辨别真伪,并针对性的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