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行政裁决复议、诉讼的维持,很多当事人往往会感到疑惑,他们不是违法吗,怎么结果又是维持?那我们官司不是白打了吗?
拆迁征收维权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有一些不同。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很大程度上,我们并不以赢得官司为终极目标,根本上来讲,是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认识不到这个就是混淆了征收拆迁维权的目的。征收拆迁维权中,第一要务往往就是创造一个和拆迁方平等谈判的机会!
征地拆迁维权的最终目的是争取理想补偿,通过多次复议、诉讼对拆迁方施压,为被拆迁人赢得平等谈判的机会才是我们的首要目的。最终,当事人通过和拆迁方谈判,赢得了满意补偿。
显然,行政裁决的结果对一家是不利的,裁决书要求其按期领款、搬迁、腾退房屋,这与王永胜的诉求背道而驰,给的拆迁补偿款那么少,却还要被强制腾房,不甘妥协,毅然决然要维权。经过几番辗转,拆迁维权事宜。
通过对案件的查阅问询研究,很据执业多年的经验,段律师发现这又是一起走行政裁决方式而迅速达致拆迁目的做法,所谓短、平、快,在此情形下,拆迁人往往不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合理诉求,甚至视而不见,而其所给予的拆迁补偿标准自然是极低的。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益,拆迁人真是打得一手“如意算盘”。
却似乎胸有成竹,他向表示只要掐住拆迁人的七寸,势必为维权破出一条道路来。那么,这个七寸是什么呢?
律师说案:
办案第一辑:行政裁决复议、诉讼,寻法究理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没有片刻懈怠,迅即提起了行政裁决复议申请。这项法律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经过对该案件的反复研究发现,该行政裁决涉嫌多处违法。
首先,其内容有违法之处。如该裁决书中称被申请人逾期不搬迁、腾房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明显错误的,必须得经过复议、诉讼的期限方能够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样的低级错误足以让人贻笑大方。而且该行政裁决当中对自建房忽略不计,而的自建房是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建起来的,很明显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适当提高其拆迁补偿,然住建委在裁决中居然在所不论,提都没提。
再者,真要公事公办,那么这行政裁决本身就是不该有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承租人是不应当成为行政裁决被申请人的,正是承租的单位公房。按法律规定来走,拆迁人快拆快建的计划岂不是泡汤了?
……凡此种种,不必赘述。
然而,面对鞭辟入里的论证,面对铁证在案,市住建委却维持了住建委作出的行政裁决。知道裁决结果后,没有皱一丝眉头,案头疾书,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复议被驳回,行政起诉如何呢?
办案第二辑:拆迁许可复议、诉讼,拖延时间
对于行政裁决复议的维持,当事人不解,他们不是违法吗,怎么结果又是维持?向其表示,拆迁征收维权与其他的案件有一些不同,很大程度上无论是复议、诉讼并不以复议改变、追求胜诉为终极目标,根本上是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认识不到这个就是混淆了维权的目的,而在征收拆迁案件中,等不起的是拆迁人,所以应借机拖延时间,不断地向拆迁人施加压力,换取拆迁人的妥协,终而能在协调中达成维权目标。
在行政裁决复议案接近尾声之际,向住建委提起拆迁许可证及其续证复议申请。不出所料,住建委依然维持住建委向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核发拆迁许可证行为。一晃眼三个月过去了,拆迁人觳觫不安,功败垂成,裁决书中言明的收到该裁决书后16日内被申请人搬迁、腾退,但一家并没有搬出来。随即又对拆迁许可证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法院受理该案后,又起草了中止审理申请,拆迁许可证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与否,行政裁决案尚未审理完结,法院应该中止审理。就这样,一来二去,时间就像指缝中的沙,一点一点消耗殆尽。
办案第三辑:法官协调,协调功成
经过行政裁决、拆迁许可证的复议、诉讼,给拆迁人一方造成很大的压力,而且诉讼当中法院法官也不是没有发现问题,很多论证、依据都很有力,矛头直指拆迁人获颁的拆迁许可证,申请的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实体、程序方面涉嫌多处违法。案件审理法官开始极力组织拆迁双方进行协调,问了拆迁人的意愿表示也愿意坐下来一起谈谈。其实之前法律进程中也有过几次协调,但拆迁人方很强硬,不愿意妥协。看来经过几轮交锋,胜利的天平向一方倾斜了过来。
在这次协调谈判中,王永胜客观而直接地表达了对于拆迁补偿的诉求,拆迁人也表示了达成协调的诚意,经过一番谈判终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王永胜的维权之路得以顺利告终,正应了那句古话“不经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在征收拆迁案件中,等不起的是拆迁人,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尽可能多的法律途径借机拖延拆迁时间,不断地向拆迁方施加压力,以此换取拆迁方的妥协,最终在平等谈判中达成目标,赢来被拆迁人的胜利!这才是拆迁维权的根本目的!
在没有温度的证据面前,身份再悬殊的当事人也会被无差别对待!因此在这里,我们还要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请对了律师,您就拥有了最好的司法体系!”征收拆迁维权中,往往就是创造一个和拆迁方平等谈判的机会!请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专业人士通过对法的解读和运用,保护您的正当权益不受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损害。而不要因一时的片面解读和过激方式导致错过最佳维权时机,最终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28条第1款第3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