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评估机构的评估
国有房屋拆迁的价值,是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对评估有异议的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所以,评估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的必经程序,而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不是必经的途径,可评也可不评估。而且,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补偿协议
国有房屋拆迁补偿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过渡安置费;拆迁房屋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及奖励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房屋拆迁协议内容包括: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过渡安置费或者周转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一方未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所规定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重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必须确定、清楚,切记不要签空白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决定
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时间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由房屋拆迁部门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决定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公正、透明。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复议、诉讼。
搬迁
国有房屋拆迁是先补偿、后搬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大揭露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此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程序
1、征求意见稿(不得少于30天);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3、房屋补偿程序;
4、搬迁;
5、安置。
征收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与实施主体
1、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前期工作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补偿方案内容
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3、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7、补助和奖励标准
8、签约期限
9、其他事项
10、听证会权利: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补偿方式包括哪些?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另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房屋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综上所述,就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相关程序和
法律法规的大概解读。通过对法律法规、征收程序的剖析,我们很容易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是很复杂的事宜。在此,希望广大的被拆迁人遇到拆迁时,能够将自己实际状况与法律法规一一对比,及时分析剖析出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自己的财产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