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维权涉及的各种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胜诉?
尽管“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被告基于其优势地位而负举证责任,但这决不意味着老百姓一方就不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名言在征收维权领域同样适用……
在征收维权涉及的各种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的被征收人主动收集证据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众所周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在举证方面是平等的;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是“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在举证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这并不说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因此,被征收人是需要举证的,而绝不能带着一纸起诉状就去开庭。
一、针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得到任何答复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就属于行政不作为。在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而迟迟得不到答复的情形。针对这种行政不作为可以以相关行政机关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此时应注意收集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过信息公开,查处违法用地及建设申请的证据。一般通过EMS邮寄的方式申请,快递单上要写清楚所邮寄的内容,如“姓名+申请公开征地批复等相关材料”,“姓名+就某某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申请查处相关材料”;快递单上还需要写清具体邮寄时间。写好的快递单需要拍下清晰的照片保存在手机或电脑上,随时需要随时打印即可。邮寄后根据快递单上的快递号及时查询投递信息,已签收的截图保存。
二、针对征收主体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征收维权过程中的“命门”所在,若对补偿安置不满,只要尚在救济期限内,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决起诉,绝不能含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的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根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用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和户口性质;
(二)房屋征收决定案件、补偿决定案件需要准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责令交地决定案件需要准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租赁
合同,用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三)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告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用以证明涉案征收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或涉案原告合法房屋所在地块不在此次征地范围之内。
三、针对房屋被强拆及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在房屋被强拆的情况下,有的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待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再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答复、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
项目、数额有异议时,再针对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有的针对房屋被强拆及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针对行政强制案件、行政赔偿案件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原告拍摄的被强拆前的房屋内外照片,用以证明该房屋的事实状态等基本情况。
(三)原告房屋被强拆现场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屋内物品被毁损,其行为严重违法。
(四)原告在强拆前对屋内物品所录制的视频及列明包括物品名称及价值的损失清单,用以证明房屋被强拆后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五)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用于经营以获取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六)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需要出示确认违法的《行政判决书》、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异议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所述,征收维权中收集证据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由于作为被征收人的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面对强大的行政主体,法律也明确规定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也需要尽己所能的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或因为违法行政行为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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