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维权途径与结果分析
近年来,土地征收直接或间接引发的矛盾十分突出,但由于土地征收涉及
法律法规及政策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导致被征地农民的维权成本较大。因此,有必要对不同问题的维权途径和可能的维权结果进行分析,为理性维权提供参考。
维权途径分析
不服国务院的土地征收批准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土地征收的批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不服省级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准行为。对省级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准行为不服的,应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向作出该土地征收批准行为的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须要说明的是,不服省级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准行为及对该行为的复议决定,一般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省级政府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安置争议。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争议的维权途径为:首先,应向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依据《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批准征收行为的主体是国务院还是省级政府,征地实施过程中的补偿、安置争议均可依据上述途径处理。
不服责令交出土地等行为。对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行为不服的,法律法规没有复议前置的要求,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其他行政行为。一是征收土地公告行为。但认为征收公告公布的征收范围、面积等与征地批复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若改变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的内容,使得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产生认知错误,影响其提出意见并实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则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四是实施经法院准许的强制执行行为,其性质应属于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扩大了执行范围或者采取了违法方式的,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五是土地出让行为。
维权可能的结果分析
不服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维权结果分析。征地后实施的用地建设行为常涉及重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即使批准征收行为存在需要被撤销的情形,国务院裁决中也常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精神,确认征地批复违法,而不是予以撤销。
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维权结果分析。如果实际兑付的补偿标准符合征收土地方案中明确的标准,复议或诉讼中,通常均予以维持。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规定,因而各地在规定过程中是有差异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复议机关或法院会根据地方规定作出裁判。
不服交出土地行为的维权结果分析。应说明的是,即使撤销了该行政行为,如征收土地已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仍可再次实施责令交出土地的行为。
不服强制拆迁行为的维权结果分析。强制拆迁行为,即指未经有关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对该类行为,复议机关或法院一般均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否包含被强制拆迁的房屋损失问题,则一般认为其属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范畴,如果已有补偿安置的协议,应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未达成协议,应纳入补偿、安置争议程序进行处理,不宜作为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另对于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对其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赔偿请求一般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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