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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强拆,法院判决“补偿”+“赔偿”!

时间:2020-08-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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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强拆,法院判决“补偿”+“赔偿”!

经常有当事人遇到房屋被强拆的情形,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手足无措,觉得不公平不合理,却又很迷茫,不知道究竟对方究竟错在哪里,通过一起案件的判决,向大家介绍相关知识,公民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政府行政行为也需要依法进行!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1日,金华市婺城区政府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原告徐女士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的房屋被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双方一直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也没有签署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9月26日,该房屋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就提前被强拆,后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经两审判决,均认定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徐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对于徐女士补偿的同时申请行政赔偿的请求,浙江高院却不予支持。徐女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月25日,这起案件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徐女士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案情分析:

一、否认强拆,法院推定政府部门应负责任

本案中,婺城区政府主张2014年9月26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婺城建筑公司对其他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时,因操作不慎导致徐女士房屋坍塌。婺城区政府据此否认强拆行为是由政府组织实施,认为造成案涉房屋损毁的是婺城建筑公司,与婺城区政府无关。

法院认为,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徐女士发送的短信记载有“我是金华市婺城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对房子进行公证检查、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等内容,且徐女士提供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现场照片及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2014年9月26日强制拆除是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故婺城区政府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无证房也可以是合法建筑

徐女士的房屋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对此类未经登记的房屋,应综合考虑建造历史、使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改造工程指挥部与一审法院根据徐女士提供的缴纳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款收据以及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已经认定案涉房屋为合法建筑,徐女士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对案涉房屋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三、先补偿后搬迁才合法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征收拆迁,最早始于2001年7月金华开发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在10多年时间内,如因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不合法的补偿请求,导致未能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婺城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及时作出拆迁安置裁决或者补偿决定,给予徐女士公平补偿,并及时强制搬迁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拆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婺城区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未能正确理解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的立法目的,还未能实现旧城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而是久拖不决,并以所谓民事“误拆”的方式违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最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仅有补偿还有赔偿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及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据已经生效的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应当已经解决了房屋本身的补偿问题。但本案在强制拆除前,既无征收决定,也无补偿决定,徐女士也未同意先行拆除房屋,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徐女士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强制拆除已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赔偿。

对徐女士房屋损失的赔偿,不应再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徐女士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徐女士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的利益损失,属于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也应由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依法予以赔偿。

一、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但应当予以公平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先给予补偿,后实施搬迁。具体到本案中,如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补偿决定向徐女士进行补偿。如果徐女士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者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部门才能由申请人民法院对房屋进行拆除。

二、政府行为违法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行政权力,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顺利推进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此案最终判决区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就是政府部门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如果违法,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公民权利被侵害理应获得赔偿

本案中,既有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有因未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应补偿利益的损失问题。如果仅支持补偿而不支持赔偿,公民的合法权利仍旧是未得到全面的保护。法院认为,本案必须作出赔偿,不能再回到补偿的老路,让当事人补偿不到位、不信任政府和法律。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合理合法的权利被侵害,公民一定要懂得积极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房屋被违法强拆,法院判决“补偿”+“赔偿”!”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土地房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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