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是冤假错案的开端,“麻木”是冤假错案
“法眼观察”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正义不但要被看见,还要被看清楚。让人看不明白不是司法应当追求的,而恰恰是应当反对的。.“模糊”是冤假错案的开端,而“麻木”是推手。这就是所谓的“平庸之恶”。
1
比如“一句话起诉书”,实际上就会掩盖很多证据的疑点。
而冤假错案主要是证据问题,而证据最怕的就是细节。
这些关键的细节事实能不能被有效地证明,直接关系到整个证据体系是否扎实。
这些细节不牢,整个案件结构也会轰然倒塌。
有时候,笼统用一句话来概括一下疑点重重的案件,可能会容易一些,因为负罪感会小一点,但如果深入到细节,就很难再编下去了,就像瞪着眼睛说瞎话,真是有点难。
因为细节离证据太近了,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编的每一个细节都像是在挑战自己的道德底线,这有点像远距离发射导弹与用刺刀杀人的关系一样,离得越近就会越血腥,负罪感也会越强烈。
每个人都可能会撒谎,但是把谎话说得有鼻子有眼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它直接挑战人类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
很多事归根结底是人性问题,制度好不好就要看能不能顺应人性、反应人性。
人性是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结合,是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的独有特性,以伦理、道德、情感、荣誉、价值观、理性等形式出现,可以说就是人类意识的通俗化表达,是指导、引发人类行为的本源性原因,也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出发点和试金石。
因此,起诉书注重细节,增强叙述性,就是在用人性来防止冤假错案。
2
当你对那些关键的细节写不下去的时候,那一定就是有些证据还不充分,有些疑点还没有排除,至少内心还不够确信。
这个时候要做的不是轻易地把被告人送上法庭了事,而是反躬自省,反思整个案件,去补充完善相应的证据,倒逼侦查机关提高侦查质量,最后如果穷尽这些都不能完成细节的合拢,那只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虽然被释放的有可能就包括真凶,但是更有可能是被冤枉的人,而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整个控方的指控水平,同时也坚守了程序正义,树立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而这些都是“一句话起诉书”所无法给予的。
3
一言以蔽之,如果说把“理”讲透、说清楚,就是好的判决书,就体现了判决书的说理性的话,起诉书就是要把“事”说清楚、说明白,不能语焉不详,不能一带而过,不能笼而统之,要把案件事实一五一十说清楚。
看不明白的起诉书不能说是好的起诉书,有着巨大解释空间的起诉书不是好的起诉书,而这就是起诉书叙述性的核心所在。
叙述性的核心就是把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作一个全面的展现,重点不是论理,而是描写和叙述。
事实上,“事”和“理”也不是能够完全分开的,把“事”说清楚了,“理”自然也就明白了,因此对于判决书来讲,对案件事实详细的描述,对证据充分的分析,也是整体说理性的一部分,当然最后仍然是结合法律的综合分析论证。
而起诉书只是舍弃了法律分析的部分,把重点放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对于起诉书的篇幅来讲,应该服从叙述性的充分展开,“事”没说清楚,不能停笔,不能人为限定篇幅压缩事实,影响叙述的充分性。
4
起诉书给了指控一个完整的叙述结构。
正式的庭审是从宣读起诉书开始的,起诉书相当于公诉方的开篇陈词,是对案情的一个完整介绍,这是公诉人所独有的一个机会,在以后的庭审过程都不会再有。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也不可能再重新全面介绍案情了,只能是以点的方式提到一些事实片段,主要的还是论证。
因此,起诉书是一个特别的机会,公诉人应该充分把握,从而向法庭陈述一个完整的事实,而不仅仅是梗概,更不是标题,“一句话起诉书”就接近于标题。
有些检察官认为,可以在法庭讯问的过程中向法庭和听众传达案件的全貌,这是一个很理想化的想法,往往只能在非常简单的案件中,且在被告人非常配合的情况下才可能完成。一旦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稍微复杂一些,都很难完成这个任务。
如果将控辩双方的陈述比喻为“讲故事”的话,指控方的“故事”很有可能被辩护方或者被告人解构掉。虽然双方都会坚持自己的叙述立场,但被告人作为当事人,其叙说会有更强的代入感,并与辩护人紧密配合,呈现出来的很可能是与起诉书完全相反的面貌。
公诉人当然可以举证,但如果在庭审之初就陷入了被动,在举证的过程中辩护方可以不断提出质疑,并根据自己的立场对证据进行解读。
这样下来,法庭和听众很容易陷入云里雾里,并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充分性开始产生怀疑。对此,为什么公诉人不能率先呈现案件的完整情节呢?通过精细的叙述,首先给法庭和听众一个完整的“故事”情节,虽然同样也要面对辩护方的质疑,但如果每一个案情细节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起诉书与证据之间环环相扣,指控效果自然也会得到提升。
5
只有正义被看清楚,才能让人真正信服。
事实上,对起诉书的精细化不仅是公诉人的需要,也是整个司法制度的期望,尤其辩护一方。
首先,指控应该特定化,这是一个底线和前提。
比如,指控的罪名、事实的内容和数量、被害人的人数及具体身份以及犯罪的数额,等等。事实有几起就是几起,被害人有几个人就是几个人,在这个问题上是不容含糊的。事实太多、被害人太多,都不应当成为逃避叙述责任的理由,因为到头来判决还是要一个一个地确认。
这些对于厘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一个基础性的事实,对此往往用“一句话”是很难说清楚的,为了厘清刑事责任的范围多说几句又何妨。
事实上,起诉书的优劣也不是以篇幅多少为标准的,而是以能不能把案件事实说清楚为标准。
其次,指控的关键性细节也要弄清楚。
“琐事”“泄愤”是目前起诉书中比较常用的概括性词汇,但如果涉及到死刑裁量的问题,就需要精细化的判断,到底是什么样的“琐事”,什么样的“愤怒”要说清楚,即使是自由刑的裁量情节上也有很大的不同。
事实上,起诉书的任务不仅要定罪也要求刑,需要明确重要的量刑情节,这些都要体现在案件的细节之中,所谓的“一句话起诉书”就会忽视了起诉书的量刑价值。
司法实务与案例讨论有很大的不同,不仅是把罪数弄清楚,还要处理刑罚的适用等很多技术性的问题,但是这些却对被告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因此,这些琐碎的问题难以避免地要在起诉书中有所体现。因为,没有两起完全一样的案件,起诉书应该把案件的特点适当地体现出来,而不是完全抹杀掉。
而有些时候关键性的情节,甚至还体现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区分点,或者说几个关键性的情节成立才能支撑起整个犯罪的构成,否则便无所依凭。那么这些关键的情节就不能一带而过,就应该表述清楚。
只有这些重要的案件事实细节在起诉书中完整地披露,辩护方才能有针对性地组织辩护,也就是说指控要光明正大,不能搞突然袭击,因为客观公正是检察官的基本立场。
如果起诉之后真的无法定罪,公诉人就要反思当时起诉的时候是否慎重,这才是一个良性循环。就像痛感之于人体,虽然不舒服,但却是避免重大风险必不可少的信号。
而且最为重要的,这会给人以强烈的正义观感,使正义被人看得更清楚,而这正是法治信仰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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