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原则有哪些?
无证房屋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农村,由于以前
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大量的房屋一直处于无证的状态,那么,遇到拆迁征收,无证房屋到底能不能获得补偿,能够获得补偿的话,法律依据又在哪里?今天从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为出发点给大家进行分析。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也被成为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
行政管理活动。其要求为:职权法定,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法律优先,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法律保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那么对于已经建造较久的房屋,行政部门就不能定性为违章建筑,而进一步不给予补偿。比如有好几十年历史的房屋,在建设之时,并没有相关法律禁止,那么房屋的建设行为,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曾施行或现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规包括1984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1986通过的《
土地管理法》、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因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产权办理进行规定,不应被认定为违建,遇到拆迁之时,有权利获得合理补偿。
二.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需正当、公开的程序。具体要求为:行政公开,行政过程公开透明也是预防行政主体恣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程序公正,在救济程序领域,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公众参与,信息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
即使房屋建设于近几年且没有相关合法证件,即使有违建的嫌疑,行政机关也不能说拆就拆。特别是口头告知违章,随即强制拆除,更是违法中的典型。要将当事人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是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的。不走正规法律流程随即拆除,属于违法强拆,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在征地拆迁中,也可以借助诉讼进一步争取补偿款。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要求为: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与生活价值观。
对于无证房屋,在建设之时,相关行政机关如果并未加以阻止,那么行政机关也是有一定责任的,毕竟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懂得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无证房屋也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拆除行为势必会对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基于合理行政的基本原理,对被拆除人进行合理补偿,也是有其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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