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实务中,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即政府以某某公益
项目为由进行征迁,但实际上该项目用地只占整个征收范围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征用来的土地却拿来进行商业开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公益征地为由,行商业开发之实。面对此种境况,被征迁人一般很被动,因为大多地方政府早几年就开始以公益名义征收进行土地储备,所以对于被征迁人来说这是一场持久战。
回首遥看四年慢慢维权路
家住河北省某区公民的李先生,自2005年开始委托我所为其代理自有住宅被征迁的事宜,一直到今天,这场持续四年多的维权路程仍在进行着。2005年年初,李先生家房屋所占地块及周边土地被当地区政府以建设某某教育项目为由纳入征迁范围。
在征迁过程中,李先生未见任何征地相关手续和批文,也未见任何征地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公示文件。仅有一纸告知被征迁范围内的公民到拆迁领导小组签订补偿协议。从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公民处得知,征收方只单单按照房屋重置价补偿住宅,不涉及其他补偿项。李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同年9月后被强制拆除。因为李先生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建房手续,仅有规划手续出具的门牌证明,区政府便以拆违为,进而实施了强拆。面对此种情况,李先生和律师商量后制定了相应的维权方案,开启了慢慢维权路。
首先,针对乡政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一审区法院认为案涉违法行为阶段性、过程性行为,不是最终决定性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从而裁定不予受理。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案涉违法通知书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影响,属于受案范围,遂裁定撤销一审,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重审后,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违法通知书为行政处罚行为,乡政府在作出案涉处罚行为前未告知原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陈述申辩权,违反法定程序,最终判决撤销案涉违法通知书。
其次,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对案涉征地项目进行调查取证。
虽然成功撤销了案涉违法通知书,但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的房屋却被偷偷拆除。考虑到当时的司法审判实践,即使通过诉强拆得以胜诉,到申请赔偿时也只能获得建房建材的赔偿,与征收补偿相差甚远,遂决定不再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转而集中调查征收项目的手续情况。通过向市级、省级申请信息公开后获知,该项目没有取得
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审批手续。
再次,向市政府和市国土部门申请查处。
既然案涉征收项目未取得任何征收手续,那么我们就选择向市政府和市国土部门申请查处违法行为,然而这一过程并不顺利。收到查处申请书后,这两个部门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任何回复。李先生不得不选择以市国土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履职之诉。审理过程中,我方举出大量证据用以证明案涉地块存在征收行为,有相关机构已经进场作业,违法占地、非法建设等违法事实清楚。虽然市国土部门提交了内部查处流程审批文件,但也仅显示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初步调查,但调查结果如何并未书面告知我方。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市国土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的书面答复。市国土局按期作出答复,但仅答复称案涉地块未办理任何征地手续,并未就违法征迁行为进行任何查处。也就是说,只是简单地履行了书面答复职责。
最后,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坚持走下去。
维权进程到这儿其实已经经过了四年之久,李先生的心路也由最初的着急上火到充满干劲到跌入谷底再到慢慢平稳继续前进。李先生现在的想法是,只要征迁方一天不完工,他就继续坚持维权下去。因为该项目一直未完工,且处于停工状态,被征收范围内的其他被征迁户也仍然在居住着。面对这种持久战,我们也在与李先生一起,随时准备出击。
律师说法
上面只是介绍了本案中几点重要的维权步骤,中间穿插的其他维权步骤并未仔细介绍。也许读者会发现,我们在其中取得了几个阶段性的胜利,但为何还是无法获得补偿。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取得的胜利都是对方打太极似的边边角角,并未击中要害。这其中,既有司法实践中惯用的只以程序定胜败,而不予纠正实质内容;也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敷衍了事、自查自纠。比如国土部门敷衍的书面答复,又比如土地监察部门将举报材料交由被举报方自查自纠。试问,纵有健全的监督制度又有何用,行使监督权的人不给力,何谈纠纷的妥善解决呢。我们只能与当事人一起坚持穷尽一切维权办法,继续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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