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案卷材料到底属不属于国家秘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卷材料到底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
一种意见认为,于某所复制的案卷材料,既没有标明系国家秘密,也没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告知其上述卷宗材料系国家秘密,且该卷宗材料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确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
另一种意见认为,于某让马某家属所看的卷宗材料,经XX省国家保密局、XX市国家保密局鉴定,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结论:卷宗材料需要保密,但并不必然是“国家秘密”
(一)该卷宗材料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也就是说,任何所谓秘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才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
该卷宗材料是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被泄露的,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所保管和适用的诉讼材料是否应核定为保密范围,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解密时间,由人民法院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商定,其他机关的保密规则对人民法院无约束力。而该卷宗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后,没有管辖法院及主管保密的部门对其设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也没有将卷宗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
(二)实质上讲,该案卷材料也不属于“国家秘密”
根据《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根据《法院秘密及密级范围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作
一审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所涉及保密事项,才属于秘密级事项,而马案是由基层法院作一审,表明此案只是一般
刑事案件,其卷宗材料不属于需确定密级的国家秘密,不会涉及保密法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问题。
可以说明,像马某案这样的刑事案件的案情尚不属于国家秘密,它仅是一起公开审理的对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对外关系没有影响的一般刑事案件,反映其案情的卷宗材料更不是保密法意义上的国家秘密。
(三)XX省国家保密局、XX市国家保密局的事后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XX市保密局出具此鉴定的依据为《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附件、附表。但该规定及附件、附表是检察机关用以规范内部保密工作的规定,规定中“国家秘密”是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遵守的,受约束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对外部人员不具有约束力。不适用于审判阶段中的审判人员或律师。因此,该鉴定不适用本案。本案涉及的卷案材料是执行律师依照法定程序在审判阶段形成的律师卷宗,如果卷宗需要鉴定,也应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保密法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而本案中XX市保密局的鉴定并未以此为根据,所以该鉴定不能作本案定案的依据。
再者,该鉴定意见系案发后形成,不能够证明该卷宗材料于案发时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秘密”。由于检察部门及法院系统的保密规定本身都是秘密文件,被告人于某对这些文件及其内容不可能知悉。根据《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而本案中的卷宗材料既未标明密级和保密期,相关部门也未告知应知悉者并作文字记载。被告人于某主观上根本不可能明知其在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为国家秘密。
最终,被告人于某被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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