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您知道吗?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放到实际的强拆事件中来看,起算点,应该是从被拆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怎么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强拆发生之时就在现场,或者当地新闻大力报道过的,可以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一般来说,对强拆之事知情后应当及时的提起诉讼,超过六个月的,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那如果确实已经过了六个月,还有办法挽救一下吗?
强制拆除超过了六个月,你再去起诉,法院通常不予立案了
我们假设一种情景。被拆迁人于一八年一月份时遭遇强拆,二月份得知房屋已被强拆的事实,直到十月份才去法院起诉,却被告知已过六个月,不予受理。
我们假设被拆迁人已经在二月份就得知了房屋被强拆的事实,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二月份就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那么到八月的时候,起诉期限就到了。假如你十月份才去起诉的话,那么法院就不予立案了。您就很难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了。
那如何做才能让法院给你立案呢?
首先及时报警,存留报警记录,作为后期维权的证据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行政诉讼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即使我们知道强拆的发生,但我们可以说我们并不知道当初到底是何人来实施了强拆行为。
所以这时候,我们要先报警,让警方立案,帮我们调查,当初的强拆,到底是谁来实施的。调查结果出来后,我们才算对强拆的事实有了个真实全面的了解。包括谁来拆房,是否违法。
其次,根据调查结果来倒推确认拆迁方的强制拆除行为,从而提起诉讼
报警后,如果警方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调查结果,证实当初确实是征收方来强拆了我们的房屋的。
那么从我们收到调查报告的那一刻起,才算是真正知道了强拆的发生,以及强拆是何人实施的,才有充分的理由去走法律途径维权。那么从这一刻起,才能开始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法院也没有理由再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受理我们的诉讼。
如果警方不予立案,或者说即使调查了,却不愿意给出个调查结果,来证明当初的强拆行为是拆迁方所为的,那我们可以直接针对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
行政复议或诉讼。
公安机关内部有一套自己的考核机制,他们也没有理由用自己的工作考核指标为代价,来包庇拆迁方的强拆行为。所以公安机关迟早会顶不住压力出具调查结果。
那么什么时候出调查结果了,我们就从什么时候得知强拆为何人所为,才开始实际计算六个月的诉讼时效。
关键建议:遭遇违法拆迁后不要拖时间,尽量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维权
上面告诉给大家的房屋拆除超过六个月的维权策略,是最后的挽救措施,也是迫不得已的行为。咱们拆迁户尽量不要让自己处于这种“濒临维权绝境”的不利情况。因为这种维权方式实属下策。
一方面是取证难。这里的取证难分两种情况。
一是强拆时,拆迁方通常会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拆除过程,如果此时的录像中,直接拍摄了被拆迁人在场的情形,那就很难证明我们对强拆之事毫不知情,也就无法再通过报警查明强拆行为的方式来挽回诉讼时效了。
二是,假如房屋拆除时间过去太久,即使执法记录仪中没有记录的,我们在收集证据、举证方面的难度也会特别大。如果在难度大的情况下还盲目的维权,胜算不敢保证不说,可能还会白白的支出维权费用,付出和回报并不成正比。花了钱不起作用,这种维权也不是太必要。
不管用什么方式来挽救,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您真的遇到了强拆,不要犹豫,不要拖延,及时的提起诉讼,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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