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合常理不予赔偿进行简要分析。
根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另外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但在实务中,往往情况比较复杂,很多时候房子已经灭失,这时原告方作为弱势一方很难对损害数额进行充分的举证,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目的,此时原告只要能对损害事实进行初步举证,符合常情常理,往往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而超出常识常理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则不能获得支持。
什么情况下合乎常理应该赔偿,什么情况下不合常理不予赔偿进行简要分析。
房屋内存在价值超出一般市场价格的家具、设备等的情况,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留存证据证明其价值,否则法院很难支持我们的赔偿请求。
房屋被强拆,超出常理且没有证据的损失不予赔偿
政府为实施某工程建设,对辖区内各类违法建筑进行清理,包括陆某上述房屋的围墙。区政府拆领导小组没有向李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因陆某未主动拆除,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了强拆。以注销老屋土地使用证的行为错误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老屋属应拆未拆房,不主动申请办理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国土资源局可以依职权办理注销该建设用地使用证,但在注销前未听取某陈述与申辩,程序违法。后陆某以镇政府拆除自己房屋违法造成损失(包括红木家具等)为由起诉申请行政赔偿。
领导小组办公室只是临时机构,不具有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以拆除行为违法确信无疑。至于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告享有取得因该违法拆除行为而造成的
财产损害的赔偿的权利。但该老屋自然毁损严重,主屋已不存在,仅存墙圈。陆某诉称,自己在被拆房屋处存放有红木及古装红木家具,法院认为该诉称不符合常人存放贵重物品的常理,所以未采信,陆某的赔偿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房屋被强拆,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应予赔偿
市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省政府的批复内容予以公告,并载明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征地方案由区政府实施。
区政府非法将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房屋内物品损失等将近三百万。
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组织拆除古某等人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古某等人签字确认,致使古某等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屋内物品5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区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对古某等人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
古某等人主张实木雕花床价值为5万元,已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其又不能确定该床的材质、形成时间、与普通实木雕花床有何不同等,法院不予支持。但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结合普通实木雕花床的市场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酌定该实木雕花床价值为3万元。
遇到拆迁征收补偿问题,选对评估方法,按照市场价值核算自己的实际损失,对自己的补偿做好预期测算,在谈判的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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