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确的流程应该是
为了监督公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自己的规章都对立案环节做出了程序要求以及救济规范。
首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确的流程应该是:
第一步,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如果报案人有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报案人签名并按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步,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三步,针对接受的案件,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初查。
第四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报案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015年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甚至要求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看到这是不是有点懵,原来法律对于公安受案和立案有这么多强制性规定,这可和你去过那个派出所只三言两语打发你大不相同。
知道了这些,你该记住,如果你去报案,理论上你应该有两份回执,第一份是受理回执,证明你去报过案。第二份是立案或不立案通知,立案,得出立案通知,不立案得出不立案通知,并且不立案通知理应写明为何不立案。
所以如果派出所不给立案,你第一步要做的事是让对方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拿到不立案通知书之后第二步怎么走呢?前面我们讲到,立案难一直是老大难问题,我们的法律早就制定了救济途径。面对不立案通知,你主要有两条路可以走。
第一条路,向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就是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也意味着,对于不立案,检察院是可以立案监督的。
第二条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比如市公安局分局的不立案通知,你可以向分局复议一次,如果仍是不立案,则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两种方式我们推荐选择第一种,外部监督总是比内部监督来的强硬些。
但是看到这,你基本上也能看出来,不立案这个问题想要维权,途径不能说没有,过程却谈不上轻松,无论是上级公安还是同级检察院,都意味着冗杂程序的开始。光是走程序意义不大,重要的在于你要把为什么可以立案,应该立案的法律依据说清楚道明白。如果派出所多半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立场,那么上一级公安部门与检察院则更加侧重于,是否属于公安立案范围内。
有人问,如果派出所不肯出具不立案通知书怎么办呢?应该说绝大部门派出所在报案人态度强硬的情况下不敢公然违反
法律法规,要真遇到这么个不明事理的,可以报案或者借助当地媒体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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