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五花八门的违法行为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等);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三)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未批先占或批了多占等,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或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交出土地的;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交出土地的,或者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置之不理的;
(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非法批地类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或者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
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或者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三)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或者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四)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或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或者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五)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四、其他类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二)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
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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