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那么,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对判决不服
申请再审,再审被法院驳回、逾期未作出裁定或再审结果仍有错误
向一审、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不予受理
法院对案件再审
符合条件的,民行部门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对案件进行审理
1.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可以作出提请抗诉、抗诉的决定
2.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处理正确的,对申请人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检察官如何在本案中进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回归到上述介绍的案件中,检察官是如何对法院已生效判决进行监督的呢?
第一步,确定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构成违约后,能否因履行不能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步,找出判决不当之处
(一)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构成违约,应判令开发商履行修建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小区的景观水系、车库等设置进行承诺,内容明确具体,对双方
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虽未附入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现李某已履行交付房款义务,该开发商亦应履行相应义务,故法院应判决其履行修建义务。
(二)开发商未提出履行不能的抗辩,法院自行认定履行不能属不当
本案中,开发商未提出履行不能的抗辩,法院自行以原承诺修建景观等的位置已硬化等理由,认定履行不能显属不当。是否履行不能需要双方主张、质证、辩论,并由开发商提供相应证据,而不能主观臆断。
(三)判决未明确责任承担,显属不当
原审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但却以履行不能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履行不能且未要求开发商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违法了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第三步,作出抗诉决定
综上,法院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检察院可以抗诉,从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其根本目的在于纠错,通过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从而避免错案发生。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将履行好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责,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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