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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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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命令及服从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模式。管理论的产生有其历史、社会的必然性,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以管理者为本位,以管理为使命,把法律视为管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工具,无视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及其权利救济。过于强调行政效率与行政特权,滥用行政特权。有违民主和人权精神。该学说已被淘汰。

二、控权论学说

控权论说在英美法系中占居主导地位。是居于“三权分立”体制下的产物。是一种在宪政理论下的延伸。控权论说的基本原则有(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达到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排斥自由裁量权。

三、平衡论学说

平衡论学说是由北京大学的罗豪才教授等于1993年初提出的,最初将其基本含义表述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和总体上是一致的、统一的。这正是平衡论存在的客观基础。平衡论的精神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由不对等开始,以不对等倒置为手段,走向总体平衡。意思是说,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不对等的,行政权优位,相对一方明显被动。而在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也是不对等的,但与实体法律关系相比,则恰好是一种“倒置”的不对等,行政主体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如行政听证制度的设立,行政主体负有举证的义务等等。通过这两个倒置的不对等,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

四、对以上三种学说的个人评价。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正值恢复发展时期,有两种既定的模式可供选择:前苏联管理模式,但其有效性已为实践所证伪,失去了时代意义和道德基础。特别是与我国改革开放,面向世界的国策相背离。英美传统的控权模式也不尽符合中国的政治基础、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精神。在英美传统控权模式和前苏联管理模式两难相持的情境下,平衡论的出现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符合了当时国人开始注重人的基本权利的内心需要。平衡理论的发展反映了转型发展时期中国的行政法制度实践,同时作为重要的学术力量为制度的创新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是具有历史意义的。

五、公共利益本位论学说

公共利益并在其所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7年6月第一版)进行详细的说明。该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点理论基础:

1.公共利益决定着矛盾的质。矛盾的质,是指该矛盾是一种对性矛盾还是一种非对抗性矛盾。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里,公共利益是实质上的全体社会成员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尽管因外在的社会分工而与个人利益相矛盾,但却是一种非对抗性矛盾。在私有制社会里,从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中分离、独立出来的公共利益,被统治阶级占为己有或绝大部分份额为它所夺取,实质上成了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只是仍保留着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形式而已。于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首先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个人利益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阶级矛盾和对抗的表现之一,是不可调和的对抗性矛盾。其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还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与统治阶级成员的个人利益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非对抗性的,但却不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或主要矛盾,而是从属于阶级矛盾和阶级对抗的。因此,私有制社会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从总体上说是一种对抗性矛盾。由此可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的质,是由公共利益决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利益决定的。决定矛盾性质的矛盾方面,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2.公共利益的总量超过了个人利益的总量。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就是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与有组织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个别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的所有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关系。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总和,总是大于公共利益之和的,因而宪法学上的人民主权学说是合乎逻辑的。但在任何社会里,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总量都是远远无法与公共利益的总量相比拟的,不可能大于或等于公共利益的总量;相反,公共利益永远大于个人利益。因此,个人利益只能服从公共利益。

3.个人利益有必要和可能服从公共利益。社会之所以要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就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的安全,调节各社会成员所占有的利益,促进个人利益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是要剥夺或消灭个人利益。只有公共利益发展了,可供分配的总量丰富了,各社会成员才能享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的调节,社会成员的利益将在相互冲突中被无谓地消耗,更难以得到发展。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里,许多利益如果不按公共利益来组织,社会成员个人是无法实现的。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统治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道理。如果个人利益可以不服从公共利益,社会将陷于无政府状态,国家和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因此,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个人利益有必要服从公共利益。当然,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统一的,公共利益也是以个人利益为前提的。它们是互为前提的。它们之间的统一性,使得个人利益具有服从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也使得国家具有要求、强制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权力和正当理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认为,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只不过是社会成员服从自己的理由而已;国家和全体社会成员强迫个别社会成员服从公共利益,只是强迫他服从自己的利益,因为社会成员并不总是能看清自己的理由。这种统一性,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国家和法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总之,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在任何社会里,统治阶级都不可能让本阶级成员的个人利益高于其整体利益,更不可能让被统治阶级成员的个人利益高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我国行政法学说的最新成果,符合当今人们希望人权得以保障的同时,又希望有一个高效、廉洁的行政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心理基本需求和期望值。因此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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