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房屋被强拆
由于拆迁安置协议不合理,得不到理所应当的补偿。尤其一些地方实施强制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法律中有很多禁止强拆的法律规定,当村民房屋面临强拆威胁时,需要有法律意识,借助法律维护自己权益。
针对房屋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对违反
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也表示,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理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规定,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中纪办[2011]8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当遇到强拆时,不要惊慌,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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