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结果引出拆迁方违法行为,迫于压力与当事人私下和解!
房子在拆迁之前,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来说,房屋评估多半选择参照,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来说,是走法定程序。房屋价值的评估,决定着被拆迁人能够拿到多少补偿。
也就是说,拆迁补偿以评估数据为基础。但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对于房屋的评估往往实行“一刀切”的规定,导致被拆迁人的补偿有所损失。
孟先生是山东省某市某区居民,在2005年的时候,因城市规划需要,相关部门决定对某区进行危旧房改造,并且经过会议决定通过了某区危旧房改造拆迁
项目。
于是,在2005年的时候,某区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某街道危旧房屋改造有关问题的批复》,危旧房屋改造拆迁项目确定正式实施。同年7月,相关部门作出《某区某街道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且予以公告。而孟先生的房屋此时也在被征收的范围之类。可是由于孟先生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不认可,且孟先生也没有接受以此为依据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然后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协商,但终究没有达成协议。
因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有限,向此次拆迁项目有关的所有行政部门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是相关部门办事难的现象在此次信息公开的申请中,显露无疑。政府部门打交道的经验,他们不卑不亢,以法为据,以情为引,几经周折后,终于得到了B区人民政府、B区国土资源局等六个部门,共计18份文件。
首先针对评估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但复核结果并不如人意,于是紧接着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了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在拿到鉴定之后,此为关键证据提起了诉讼。最终相关部门迫于压力,选择与孟先生再次谈判。孟先生拿到了比之前高2.5倍的补偿。
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有个别的拆迁方在房屋评估中动手脚,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但是我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房屋上房屋评估办法》中都有对评估的相关规定,要求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房屋进行评估。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第十二条,在进行评估时,应当对评估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在勘察过程中,应有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并由被征收人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对被评估房屋进行评估,除此之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以合理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通过以上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价值评估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且本着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如果违背这些原则,那就是违法行为。
在生活中,很多被拆迁人在没弄明白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的被拆迁方忽悠签了补偿协议,从而导致补偿大大折扣。
征地拆迁是一件涉及民生的大工程,每一个拆迁程序或是细节都关乎着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不管哪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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