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不怕“不立案”、“不公诉”了?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般而言,
刑事案件的立案的材料来源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直接发现,然后按照管辖的范围,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没有法院?因为我国的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说需要当事人自己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去法院起诉,再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而日常生活中,不论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一旦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报案或者举报的。
如果您是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犯的被害人,那么对于侵犯您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您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报案或者控告。
那么,什么是报案?什么是控告?什么是举报?定义上要有所区分。
(1)报案:是指仅发现了犯罪事实,却还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
(2)控告:是指被害人自己的揭露和告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报案是所有人都能够报案,但是控告仅限于被害人自己,并且控告时内容信息会比报案要详细一些,而且是能够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是谁;
(3)举报:是指与案件无关的知情人,但是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信息内容。
作为机关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老百姓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如果有犯罪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自首的,都应当接受。所谓自首,是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
机关部门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或者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参照上述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立案的材料来源,自诉人起诉也是重要内容之一。
二、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上,公诉案件要求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范围,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即可。而相对于自诉案件,则要求较多,需要自诉案件管辖范围、符合该法院管辖、被害人能自己告的自己告,被害人已经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只能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向法院起诉;同时还需要符合立案条件得几项具体要求: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立案的程序具体细节: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A、报案、控告、举报所提交的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一律会被接受。并且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B、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C、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D、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2)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A、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处理方式:要么立案,要么不立案,也就说不论是否立案,都必须作出书面决定。
B、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C、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D、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
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院提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监督对象是应当立案的不立案,或者是不应立案而立案两种情形。
具体而言,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检察院都会向公安机关发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7日内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并且需要将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15日内应当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E、被害人最终还可以选择提起自诉。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几种类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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