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征用土地的纠纷政诉讼能调解吗?
征用土地的纠纷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于补偿安置不是很合理产生的,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直都是处于一个非常弱势的地位,只能经过司法程序解决自身的纠纷,那我们起诉到法院以后,拆迁方想要经过调解把事情解决了,可是调解协议怎么才能弄得合格呢?
(一)
行政诉讼能调解吗
依据
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的时候,是不可以适用调解的,不过对于那些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使用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我国的调解原则是要遵循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而且还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这个法律的明确规定,每个被拆迁人都应该清楚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只能适用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则不能运用。简单的说就是对于起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在可以适用调解案件的范围之内,法院可以将双方组织起来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调解。
(二)调解应该坚持三大原则,不能损害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
法院在适用调解解决问题时,应该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
其实自愿原则还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程序上的自愿,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决定要不要用调解程序,就算是法官认为调解对于双方有利,只要有一方的当事人不愿意,那就不可以进入进入调解程序。
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各位被拆迁人如若接受了调解,那一定及时将自己的诉求告诉律师或者是法院,因为调解的方案一般都是经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的,经过调解之后达成一致的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的体现。
2.合理兼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也是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的是程序要合法,那么不违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就是合法原则的核心,调解程序一定要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指的是内容不可以违法,不得与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适应。行政机关应该在相应的职权内和相对人进行协商,甚至让步,避免显失公平。
3.调解以不公开原则为主,公开为例外
为了能够找到合适的调解结果,一般都需要当事人能够真实的反映真相,并且揭露所有的细节以及提供充分的信息,在很多情况下,选择不公开协商更会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话说回来这也不是非常绝对的,因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开调解。
(三)调解之后撤诉的条件:
1.撤诉的申请要遵循当事人的意愿。这个就是对于自愿原则的显现,被拆迁人一般都是处在一个弱势地位,还有甚者担心赢了一个案件,但却是输了一辈子,这样的话语经常在调解中被压迫,并不是自己愿意撤诉,所以自愿原则是首要原则,以便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既然确定运用司法程序了,那就要坚定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不会遭受非法权利的威胁以及对于案件的干涉。
2.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事实不清,法律也不明确的,或者说是有较大自由裁量幅度的,都可以适当向原告即被征地拆迁人靠拢。但是不能超过相关的规定。就比如说在补偿协议中应该适用从高计算补偿标准,对于困难的被拆迁人可以经过社会救济的方式予以救助。
3.被告打算改变或者说是已经确定要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只能在被告把自己的协议改成新的行政行为后,这样才具有撤诉的条件。对于那些不能够及时履行或者是分期进行履行的,为了能够保证原告的实体权利能够完全实现,作为被告要把打算改变或者说是已经确定改变的被诉行政行为以书面的形式告诉法院。这样方便法院能够及时监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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