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办”具体是指什么?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名称来源于已经废除的国务院颁布的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在伴随着城市房屋扩建应运而生的机构。
拆迁办公室大多为城市扩建过程中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机关、规划机关等设立的临时办事机构或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冗杂到一个办公室可能有正式行政编制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编制人员,
合同工,更有些地方甚至混杂众多社会闲散人员。
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政府在城市每一个重点建设
项目中都会组建相应的临时拆迁安置机构,但这样往往会导致有些社会上的拆迁公司临时充当先头兵,工作管理、补偿政策等尖锐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稳定局势,加快进程,组建统一的某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当时看来也是势在必行的举措。他们统一负责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2011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代替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现如今绝大部分拆迁办公室也摇身转变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也就是前述案例中的“征收办”。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其工作(条例:5条第1款);
二、对实施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条例:5条第2款);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条例:10条);
四、做好宣传及组织工作(条例:13条2款);五、组织入户调查等工作并进行公布(条例:15条);
六、监督征收中不当行为(条例:16条2款);七、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供周转用房(条例:22条);
八、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条例:25条);
九、建立补偿档案,公布情况(条例:29条)。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与征收办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所以,我们在谈判时,也应注意对方主体身份,有理有据有节的与其进行谈判,力争把房屋及每一项财产列明,列详尽,在评估时追求客观、公正,切不可漫天要价但更不能容忍无理打压,随意让步。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律、
行政法规并没有赋予征收办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也就是征收办强制拆除本案中张某的房屋缺乏职权依据。因此,这也是本案中征收办败诉的致命一点。
现如今征收办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比较典型的一种模式与类型。但由于各地省情不同,类型与模式也不尽相同。
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接触到如下类型:
1、房屋征收办:此类以
事业单位为主,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大多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叫法,也以房屋征收中心、房屋征收局等为主;
2、拆迁指挥中心:此类也以事业单位为主,多为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内设机构,其负责某一地区国家建的设拆迁管理工作,叫法也以拆迁事务所、拆迁指挥部等为主;
3、征地拆迁中心:同样为事业单位,此类将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合并,多为保障国家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进行统一征地、拟定补偿等职责。叫法如土地征收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征地拆迁事务所,征地拆迁处,征地拆迁指挥部等。
实际操作中以上机构也会运用不同的征收模式对房屋进行征收:
1、“房屋征收”,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后,征收模式被普遍运用,代替了原来需要办理拆迁许可证。正式项目被批准后,征收主体至少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及负责由该市县下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承担,补偿价格也多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拆除违法建筑”,目前对于违法建筑的界定来自于《城乡规划法》第37-45条的规定。尤其对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宅基地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建筑,往往会由规划部门进行一个认定及处罚决定。但实践中,往往众多征收机构越俎代庖进行认定,同时其出于对工程建设工期要求及削减成本的追求甚至直接以“违建”方式拆除;
3、城中村改造,或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一般由当地政府牵头或委托拆迁指挥部来进行,往往在批复文件作出之前就进行张贴公示用以掩盖真正的建设项目从而降低征收成本。本案中,张某所在地区进行的项目即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办”这种内设机构作为本案的被告同样也有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应独立承担责任。此条规定也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遥相呼应。
当然我们也要区分来看,并非所有政府组织设立的征收部门都可以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作为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外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没有独立职权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应以设立它的机关为被告。
因此,征收部门在这里并没有独立职权,不能承担独立法律责任。例如,针对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或房屋进行征收而设立的征迁机构,其大多为人民政府、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等临时内设机构,百姓若对其在征收过程中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设立它的机关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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